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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回应“高秀敏事件”:与该案并无直接关系

http://ent.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0:54 沈阳今报

  今报讯:负责内地独家发行“邵氏电影”的广州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昨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到场的国内数十家媒体却把焦点转向“高秀敏事件”。就一系列相关问题,张宝成会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首次表明了态度。

  记:对“被控侵权”鸿翔公司在7月13日首次庭审上作了什么表态?

  张:此次开庭鸿翔我们派人参加了。鸿翔音像只是一个经销单位,《著作权法》规定,对于经销单位而言,其法律义务是对音像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等手续进行合法的实质性审查,而版权交易双方当事人是辽宁电视台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也是这两个单位实施制作、出版行为的,是否存在侵权与鸿翔音像并无关系。我们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签定了合约,取得了该节目的合法销售权,实施的也是合法正规的销售行为,绝不涉及盗版、侵权等问题,对于此次事件涉及鸿翔音像,我们觉得实属小题大做。

  记:贵公司曾先后两次找高秀敏夫妇商量出小品专辑的事属实吗?

  张:鸿翔音像是该产品的经销单位,他们认为鸿翔音像侵权实际上是出于错误的认识。我们确实曾与之洽谈过节目版权的购买事宜,此点更证明了我们对高秀敏夫妇本人的尊重和希望合法经销该节目的初衷,但是他们并没有该图象节目,包括音像产品出版的全部权利,所以我们之后与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取得合作是合理合法的。

  记:对高秀敏夫妇提出索赔150万有什么看法?

  张:众所周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鸿翔音像与该案件并无直接关系,也没有义务对并不合理合法的诉讼要求作出赔付。

  记:贵公司打算再和高秀敏进行直接接触吗?

  张:如果他们有完整的节目版权,我们还是可能继续与他们合作的。

  记:该案件会影响到公司的出碟及发行计划吗?

  张:这一事件对我们原有的发行规划并无影响,我们对这样简单明了的案件并没过分注意,但是个别媒体的舆论误导对我们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值得强调的是,音像制品的销售本身是一个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在此我本人保留对《XX商报》、《XX晨报》不公正报道进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也希望著作权人能够真正懂《著作权法》。

  记:鸿翔音像本身有没有受到盗版和侵权的冲击?

  张:鸿翔也有受到盗版和侵权的冲击,而且很严重,对此我们正积极追诉一些加工我公司盗版制品的压碟厂和其他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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