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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首次亮相出示证据 挑起刀郎“侵权战”(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5:41 新浪娱乐
原告首次亮相出示证据挑起刀郎“侵权战”(图)

左:西安词作家何太极 右:歌手高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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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首次亮相出示证据挑起刀郎“侵权战”(图)
歌手高一首

原告首次亮相出示证据挑起刀郎“侵权战”(图)
西安词作家何太极

  新浪娱乐讯 一场关于《披着羊皮的狼》的“侵权战”沸沸扬扬展开,今天(25日)上午,西安词作家何太极先生、该歌曲演唱曾荣获“西部歌王”称号的歌手高一首,以及他们的随行律师王沛先生来到了北京,原告万首次公开亮相,向媒体现场出示证据。

  2004年12月10日,原告发现在搜索网站上查找到以“刀郎”为词曲作者,由谭咏麟
演唱的歌曲《披着羊皮的粮》,发现刀郎版“狼”在主题、情节、结构、语言表达方面均与何太极版“狼”作词严重雷同,系剽窃、抄袭、篡改。2005年元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授理此案。

  在发布会现场何先生带着曾获得“首届‘多彩杯’西部歌王歌手大奖赛”最佳原创作词、西部歌王的证书及奖杯,何太极、高一首并现场发表澄清宣言。何太极认为,这原本是一起很正常的民事案件,然而事件曝光后,刀郎方面却公开发表恶意言论,火药味渗透到了此次侵权事件中,他们也是通过此次新闻发布会作为一种自我保护。据记者最新了解,刀郎也将准备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对此事件进行反驳。王鹏/文 冯科/图并视频

  另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小利(笔名何太极),男,35岁,陕西著名词作家。

  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177号欧典名苑嘉裕阁7-A座

  电话:87583758 邮编:710080。

  被告:罗林(艺名刀郎),男,约40岁。

  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2502单元

  电话:021-63906437 邮编:2000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其剽窃原告作品而创作歌曲《披着羊皮的狼》;

  2、判令被告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相同范围内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8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2年6月16日作词,创作了歌曲《披着羊皮的狼》(下简称为《何太极版狼》),并委托西安市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著名音乐制作人穆真为该歌曲谱曲。

  2003年12月18日,原告和穆真委托歌手高振东(艺名高一首)演唱《何太极版狼》并将其制作为可下载播放的MP3,发布在“西部星空”网站(网址为www.xbxk.com)的“原创作品”栏目中。2003年12月20日,该首歌曲参加“首届多彩杯西部歌王歌手大奖赛”,在经过12场初赛,六场复赛后。最终,高一首以全场最高分荣获了“西部歌王”的称号。同时他演唱的创作歌曲《何太极版---披着羊皮的狼》获得了唯一的金奖——最佳原创作品奖。

  西安电视台及陕西电视台全程录制并播出了决赛现场。2004年12月10日,原告发现在搜索网站上查找到以“刀郎”为词曲作者,由谭咏麟演唱的歌曲《披着羊皮的狼》(下简称为《刀郎版狼》)。

  对比《刀郎版狼》和《何太极版狼》,原告认为,两首歌曲的作曲差异较大;但从《刀郎版狼》的主题、情节、结构、语言表达方面可以发现,《刀郎版狼》的作词与《何太极版狼》的作词严重雷同,系剽窃、抄袭、篡改《何太极版狼》而产生。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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