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刘欢方面终于不再沉默。刘欢的律师透露,他们已于6月7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已移送至市二中院审理。摄影师李征委托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在新浪娱乐频道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声 明
本所接受北京君容影像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先生的授权委托,就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网络及平面媒体报道李征诉刘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相关情况,提出律师意见,敬请关注并予支持。
2005年6月3日,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朝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刘欢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本案尚在二审过程之中。在此期间,我们注意到有关媒体就刘欢上诉的情况一直在进行报道。该类对涉案当事人单方面意见的新闻报道,显然有违新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于2004年1月12日下发《关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杜绝虚假不实新闻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条第4款明确规定:“严禁片面报道矛盾纠纷中的一方。报道涉及多方利益的纠纷时,记者不得只进行单方面的采访,对矛盾双方或多方不能只报道一方的意见,要如实报道各方的观点和态度。对进入法律程序的纠纷,必须待法院判决后方可进行报道”。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3月22日下发《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综上,本所谨代表李征先生,向有关网络、平面媒体等新闻单位郑重提出律师意见如下:
一、在本案尚未终结法律程序之前,务请新闻单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涉及本案的情况不予报道。
二、本案经法院终审做出的判决生效后,新闻单位若报道本案相关情况,应以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为客观依据,并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如实报道各方的观点和态度,以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
有鉴于此,诚请新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避免不当的新闻炒作和虚假不实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此致!
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黎薇、陈晓莺
20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