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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昭诉张卫健谢霆锋打人案一审被驳回(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0:37 新京报
王伯昭诉张卫健谢霆锋打人案一审被驳回(附图)

王伯昭亲自出庭展示被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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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宣判后,王伯昭站在原告席上愣住了,他不知道自己是赢了官司还是输了。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要求张卫健谢霆锋和慈文公司道歉和赔偿的诉求,但法院认定张谢二人在戏中将其打伤属于重大过失。

  法院确定张谢打人属重大过失

  法院在昨日的判决中首先认定,王伯昭的伤是在拍摄《小鱼儿与花无缺》中,由张卫健和谢霆锋造成的。

  这一点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点。此前,在案件审理中,张、谢二人的代理人曾质疑王伯昭的伤不是在拍摄中造成的,并对伤情提出质疑。法院昨日不仅认定是由张谢二人所致,还认定是张、谢未按拍摄前演示的力度击打造成的。

  判决说,为了防止发生演员人身伤害,剧组导演李某在事前提出明确要求,并为王伯昭加装了护垫等保护措施。在正式拍摄前,张、谢还向王就打击强度进行了演示。但在拍摄过程中张、谢却未按演示强度打击,造成王伯昭“轻微伤(上限)”,据此,法院认为张、谢两人的行为有重大过失。虽然张、谢及慈文公司对王伯昭伤情提出质疑,但都没有提供充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表演真实不能超出法律范围

  而在开庭时,两名被告均提出演员在拍戏过程中受伤是经常发生的、王的受伤属于正常范围内的辩解。

  法院对此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使是演员在影视剧的拍摄中也毫不例外。法院认为,表演的真实要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两名被告的主张无法成立。因此,张、谢二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王伯昭有关张、谢借表演名义故意对他进行殴打的指责,法院表示因为王没有提供详实的证据,不能认定。

  演员受伤,雇主慈文公司要担责

  除了对张、谢二人责任的认定,法院还对影视剧的投资方慈文公司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判定。法院认为,王伯昭起诉慈文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但王伯昭在拍摄《小鱼儿与花无缺》时,与慈文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王伯昭还与慈文公司签订了《演员聘用合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据此认为,慈文公司对王伯昭的受伤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应该为张、谢二人的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伯昭没交证据,张、谢不必赔偿

  王伯昭在诉讼期间,提出要求张、谢及慈文公司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03万元。法院认为,慈文公司在王伯昭受伤后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而且王伯昭也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济和精神受损的证据。因此,法院表示不能支持他没有证据的索赔要求,驳回了赔偿要求。

  此外,王伯昭要求张、谢书面赔礼道歉的诉求也被驳回。法院认为虽张、谢已构成侵权,但二人已在去年9月26日和28日在媒体上两次刊登《致歉声明》,对给王伯昭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表示了歉意,不良影响可以被认为已经消除。因此,虽然张、谢已经被法院从法律上确定打伤王伯昭有过错,并承担责任,但由于王伯昭没有提供证据,加上张、谢及时道歉,法院驳回了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王贵彬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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