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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告某媒体 当事人:我们以新闻事实为准则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9:12 新浪娱乐
张靓颖告某媒体当事人:我们以新闻事实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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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娱乐讯 今天下午,有媒体报道称,张靓颖(点击进入张靓颖的blog)已于昨天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东方早报》侵犯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3.2万元。

  文中指2006年7月8日上海《东方早报》刊登署名李懿报道的《揭密明星“耍大牌” 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这篇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捏造事实并向公众发
布。该文章见报后迅速被其他报刊、网站大量转载。给不知情的读者、网民及其他媒体造成误解。

  新浪娱乐随后连线了该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张靓颖的经纪公司华谊音乐(点击进入华谊音乐的blog)以及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李懿。华谊音乐公司的负责人称:“张靓颖根本没有像那篇报道写的那样,我们只是想为靓颖讨回公道,现在此事已经由我们的律师处理。”而当事人李懿则对新浪娱乐说:“目前我们还并未收到律师函,我所做的,是以新闻记者基本的事实追求为准则的,并没有针对谁。”

  关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新浪娱乐将会随时关注。雷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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