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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熙传媒文化就“与星共舞”版权发声明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21:00 新浪娱乐
北京世熙传媒文化就“与星共舞”版权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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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熙传媒文化就“与星共舞”版权发声明
版权登记证书

  律 师 声 明

  敬阅者:

  本律师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星共舞)”的版权事宜发布本律师声明:

  “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星共舞)”系英国著名传媒集团的品牌产品,其核心为:多位明星通过训练,学习舞蹈技巧,并展开舞蹈竞技。该节目经过合法授权,2004年至今,迅速在全球24个国家复制播出,均获得十分优异的收视成绩;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8日正式取得国际版权方的授权,获得该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制作及经营权,并已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该权利合法有效,受到伯尔尼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此,本律师接受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特做声明如下:

  1、任何电视台、传媒公司未经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不得擅自制作、播出与“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星共舞)”相同或者近似的电视节目、活动,反对任何形式的抄袭行为。

  2、希望单位、个人、群众不要参与非经版权方许可的电视台、传媒公司制作的与“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星共舞)”相同或者近似的电视节目、活动,以支持正版。

  对任何违背上述两条的电视台、传媒公司、单位、群众、个人等,本律师将在接受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授权的基础上,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宇峰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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