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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长江没侵权《光腚娃娃》 出品赔偿原告8000元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01:40 新京报
潘长江没侵权《光腚娃娃》出品赔偿原告8000元
潘长江

  本报讯(记者勾伊娜)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丰台区美术家协会主席苏铜诉潘长江专辑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已出:潘长江不构成侵权,而其他部分被告被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光腚娃娃”题词者成潘长江

  今年5月9日,画家苏铜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潘长江、专辑出品人潘洪泽、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

  苏铜诉称,2005年10月,被告潘长江通过其弟弟潘长甬找到了原告,委托原告为其题写“光腚娃娃”四个字,但未说明用途。今年春节前,原告在播放潘长江的新专辑后,发现其中的《光腚娃娃》MV中,4次使用了他书写的“光腚娃娃”,但并未署名。且该字在MV中第二次出现时,落款居然是“潘长江”的名字。

  潘长江只对专辑艺术把关

  昨日,审理法院认为,潘长江只是对专辑的艺术效果把关;音乐制作方桂子文化公司也没有参与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发行方飞乐影视公司对专辑内容是否有合法授权也不具有审查义务,因此三方皆不构成侵权。但专辑出品人潘洪泽没有向苏铜说明《光腚娃娃》作品是用于MV,也没有恰当地为原告署名,故侵犯了苏铜对该书法作品享有的发表、复制权,署名权及发行权。根据综合因素考虑,法院判定出品方潘洪泽和九洲音像出版公司赔偿苏铜8000元,并对苏铜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没有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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