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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诉侵权案开审 “报料”人未出庭作证(图)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02 新京报
张靓颖诉侵权案开审“报料”人未出庭作证(图)

张靓颖(资料图片)

  本报讯 日前,张靓颖(blog)状告上海《东方早报》名誉侵权案在上海某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东方早报》的代理律师丁女士表示无法证实新闻内容,代表报社向张靓颖道歉。原告张靓颖的代理律师于先生表示,丁女士的道歉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原告不能接受。待被告《东方早报》同意公开书面道歉后,此案才能进入法院调解阶段。

  被告代理律师

  “报料”人不肯出庭作证

  被告《东方早报》的代理律师丁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该报记者撰写此文是接到了一位“圈内人”的“报料”电话,根据电话内容撰写了文章。但是,由于这位“圈内人”不肯出庭作证,也不肯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因此被告方无法当庭提交任何撰写此文的依据。最后,丁女士代表报社当庭向张靓颖表示道歉,“报社有失职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但当记者就此事多次致电《东方早报》娱乐部时,却一直未能与该部门主任联系上。而一名编辑表示,主任不会接受关于这件事情的采访。

  原告代理律师

  “揭黑”报道是有计划的主观恶意行为

  原告张靓颖的代理律师于先生表示,原告不会接受这种道歉,“这仅仅是代理人的个人行为。”针对报道中提到的“张靓颖提出住总统套房的要求”,于先生表示:“我们在法庭上提供了《电影之歌(blog)》等三家主办单位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的证明,‘张靓颖不是一行5人,而只有3个人;张靓颖没有提出住总统套房的要求,更不存在为四个助理各要一个标准间;当时张靓颖只叫了两份水饺和1份水果,没有叫很多点心只尝两口……’,这条新闻虽然只有两段,但几个新闻点全部是虚假的。”

  当记者追问原告提出的100万精神赔偿是出于何种考虑和依据时,于先生解释说:“这篇报道不是一般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过错行为,而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的主观恶意行为。庭上我们出示了撰写此文的记者在案前接受上海电台《心有灵犀》节目采访的录音,在谈论超女报道的故事中,她提到报社的领导制定了这样一个策略:”针对张靓颖,只揭黑,坚决不做正面报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以及粉丝疯狂的评价,以此提高报纸的销售量和广告价值。但这种行为对张靓颖的伤害很大,因此我们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

  此外,于先生表示,目前只有等被告《东方早报》同意公开书面道歉后,此案才能进入法院调解阶段。但到记者发稿时为止,原告还没有收到《东方早报》表示道歉态度的信函。

  -事件回放

  今年7月8日,《东方早报》刊登一篇记者署名文章。文中称,在张靓颖来沪演出期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因此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服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张靓颖所在的经纪公司华谊兄弟表示,这些内容严重失实,并且把张靓颖刻画成了一个“耍大牌、低素质”的暴发户,严重损害了张靓颖的名誉权,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公司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东方早报》告上法庭,要求报社以书面形式在报纸和网络上予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 勾伊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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