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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京再发八篇微博 指责于杰编造谎言(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23:00  新浪娱乐 官方微博
text1 导演叶京微博截图

    记者于杰新浪微博回应指责>>>>>

  点击进入:叶京微博

  新浪娱乐讯 导演叶京和《京华时报》政法部记者于杰就“叶京婚外情挨打”的报道是否属实的“微博对质”继续升级。2月16日晚,叶京连发八篇微博,反驳于杰在微博中所称“消息来自于检察院外宣部门”的说法,称于杰“编造谎言”。叶京说,朝阳区检察院不存在外宣部,发布有相关信息的检察院某网站也并无发布此类案情的权力。叶京表示,他将请有关部门纠正检察院网站公布此案件案情并损害当事人名誉的做法,并请朝阳区检察院对案讯中进行说明,公布他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和依据。以下为叶京微博全文。

  哈哈,今阅《京华时报》资深政法记者于杰在新浪微博连发的多篇声明,声称其对我人身攻击诽谤的消息来源于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外宣部,并称自己未有任何杜撰。看到这,我差点没笑破肚皮,看来你已经明显心虚了。于杰同志,您是没有“杜撰”,但您却在编造谎言!

  第二篇:1、首先我想遗憾的告知你,朝阳区检察院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外宣部。那么就请你把“2011 年1月10日和其他20余位政法记者接到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外宣部门’发出的案讯”,即你所提的《知名导演被群殴,原因只为婚外情》的全文请予公布。

  第三篇:我知道你立即会想到检察院的某网站有此不实消息的来源,但我可以告诉你,首先网上号称北京检查网不一定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官方网站,不能排除有别有用心的人假冒检察机关名义注册网站发布假消息。

  第四篇: 2 如果网上的北京检察网确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或朝阳区检察院主办,其也没有权力对外公布法院未审理、未质证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情。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情不得公开审理。法院工作人员如不参加案件审理,均不得旁听。

  第五篇:办案机关尚无权力发布此类案情,检察机关办的网站有何权利公布法院未查明的案情?如果其公布了,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3 检察院不会像你那样愚蠢和不懂法。都知道法律只讲证据,而连我这个受害当事人都不知道何时被谁“婚外情”了?检察机关办案官员怎么可能只听被告犯罪嫌疑人一面不实之词呢?

  第六篇:4 当事人将就此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朝阳人民检察院利用其开设的网站对外发布未审理的案件案情,并损害有关当事人名誉的错误做法。

  第七篇:5 你在微博里公布了上述案讯的部分摘抄,即“将付某查获归案后,其交代,自己的妻子于2009年曾在被害人导演的电视剧中担任主要演员,并和被害人发生了婚外情……”。在此要特别提请你,您先不要急着解释您确认的“2009年该导演与其所导电视剧中一主要女演员发生关系”与“发生婚外情”的区别

  第八篇:如果真是朝阳区检察院发布的案讯(既然是案讯,我确信是经查无误的事实),那么亦请朝阳区检察院对上述案讯进行说明,即请公布我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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