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案受害人回应质疑:纵是妓女也有人权

2013年07月17日15:24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 针对媒体报道李某某轮奸,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受害人杨女士前天委托律师发声明,称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声明还称双方律师均已办理查阅案卷的手续。

  声明称,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陪酒女”的内涵和外延。其次,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自由、身体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地侵犯而毫不愧疚,毫无顾忌,毫不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还称,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高贵,多么富裕,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否则,那就是强奸,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受牢狱之苦。“陪酒女如果存在,也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泄欲工具,不允许别人随意侮辱和奸淫。同样,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当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构成强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雷军)

  @易延友:替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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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教授微博言论惹乱: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

  网友: 是教授还是叫兽?

  深圳晚报讯 16日,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某某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微博热议

  @宦卿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作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 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的好学生吗?

  @一十一为王:完了,彻底完了,中国的教育怎么会走到牲畜一样的水平,人性甚至还不如畜性。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然能说出此等歧视话语。

  @杨和平导演:完全是个法盲,幼稚,无知。就这样的人还混进清华当叫兽?这个国家怎么啦?!

  @热情洋溢的老头:你太缺德了!(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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