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称“强奸陪酒女危害小”惹众骂

2013年07月17日17: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围观

  北京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又掀风波。昨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发表“替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说几句”的微博,其中提到:“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语惹来许多网友批评。

  插曲:教授修正说法

  或许是遭到网友批评,易延友随后发微博称:“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并自言,“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到15时37分,他又发微博:“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截至昨晚10时,他暂无进一步回应。

  受害人不知“陪酒女”

  此案受害人杨女士前天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她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自由、身体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的侵犯而毫不承担法律责任。”

  批评 老婆也别硬来!

  Xianggangzaixian:请问易教授,你明不明白为什么“正义女神”蒙上眼睛?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世俗也许会看不起一个陪酒女,但在法律面前大家的权利是一样的,任何人不可以强迫别人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现实中,就算是一对夫妇,如果女方不同意行房,男方坚持一样是强奸。

  辨析 危害怎分大小?

  周炜宁:女公关女秘书女演员呢?她们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强奸她们是不是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要小?把一些职业和身份主观地放在良家妇女的对立面,这是专业的水准吗? 

  米塞牙: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是否更大,这不是可以凭想当然推断的。强奸陪酒女的危害性小?姑且不论人权,判断危害性大小的依据何在?

  归谬 妓女也分新老?

  梁发芾(作家):对受害者做这样的区分,就会得出下面的结论:杀死文盲比杀死教授的社会危害性小,杀死老百姓比杀死官员的危害性小,杀死老人比杀死青壮年的危害性小,杀死妓女比杀死官太太的危害性小……问题是,法律该如此区别对待吗?

  LincOroX:同理,杀70岁以上和5岁以下的人比杀一般的人危害要小,前者反正没几年就挂了,后者反正还能抓紧时间再生;抢有钱人比抢一般人危害要小,反正人家钱多;侮辱教授比侮辱一般人危害要小,反正他们都是有内涵有度量的!

  alone_lonely:呵呵,强奸还分身份?那是不是强奸处女要比强奸少妇危害大?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依你的观点可以推出:强奸新妓女比强奸老妓女,危害更大。

  滑稽 强奸前查身份?

  yingluoren:以后在发情的时候,是否需要先查明对方的身份啊?

  非洲龙小白:失足妇女又没有天生的胎记,你怎么分辨出来的?如果侵犯失足妇女的刑责较轻,那么每个被侵犯的妇女都可能被定性为失足妇女!

  认同 国外曾有争论

  五岳散人(知名网友):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确实在性活跃度高的特定职业者、在特定情景下遭遇强奸时,国外法学界有过类似的争论,但我看到的判例大多数还是支持性自主权,并未因此减轻刑罚。

  张洪峰(知名网友):我如此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若受害人从事特殊职业,强奸发生时处于特定的环境和氛围,加害人起意强奸,判处刑罚时会有从轻,即受害人有过错。

  思考 犯了逻辑错误

  床运专家:教授,你不能拿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来简单套女性的性权利啊。

  医疗律师刘晔:这位教授犯了致命的个体与集体的逻辑错误:强奸罪的侵害客体或社会危害本身就是那个被强暴的女人、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女人的性自由权,而不是她所代表的那个群体的性自由权;任何陪酒女的性自由权来自她个人的意志,受法律均等保护。

  余公移砂:我们看待法理问题掺杂了很多道德的东西,这样就容易导致“精英”们用自己的角度去思考,使得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难以平等。 

  参照 美国不问性史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是为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本专题整理 杨平 (感谢新浪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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