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获刑十年 律师要上诉法院称已从轻

2013年09月27日10:03  北京晨报

  昨天上午,历时7个月的李某某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海淀法院最终判定李某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王某、魏某某兄弟、张某某4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分别被判处3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对此李某某代理律师表示将会提起上诉。宣判庭上除被告人亲属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一同参与了旁听。

  判决结果及定罪量刑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同时针对5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法院表示,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因此量刑时已酌予区分。   

  李某某被判10年

  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因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成年人)被判12年

  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   

  魏某某(兄)被判4年

  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李某某、王某较小;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张某某被判3年,缓刑5年

  主要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率先交纳赔偿款,于庭前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魏某某(弟)被判3年,缓刑3年

  主要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公布事实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与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5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其间,李某某抓紧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早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争议焦点水落石出

  1.五名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是。

  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5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有多处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残留在被害人内裤上。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5名被告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有的还供认实施了猥亵行为。

  2.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 是。

  被害人陈述在车上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压和殴打,在去酒店房间过程中被李某某拉扯,在房间内被多名被告人殴打并被强行脱光衣服。

  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在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被害人头面部的动作。在去往房间的过道中,李某某对被害人有突然拉拽向前的动作。在离开房间走进电梯间时,有人对被害人进行拉拽。

  多名证人证实事后见到被害人脸上有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从后果上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被殴打及强暴的事实。

  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身上的伤情与被害人陈述被多次扇打脸部、踢踹头部的殴打手段、方式、部位及经过相吻合。

  证人李某证明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告知其被害人有过被殴打行为。

  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部分被告人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

  3.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 是。

  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5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在楼道里有不愿向前走的后倾举动。

  被害人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酒状态,发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

  部分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在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

  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4.被害人杨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否。

  陪酒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不存在直接或必然的因果联系。

  虽然酒吧张姓服务员为几名被告人找来被害人陪酒,部分被告人亦辩称,张姓服务员曾暗示被害人“出台”可能,但不能据此推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害人对于本案基本事实的陈述内容稳定,且得到其他证据佐证。

  晨报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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