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一审获刑10年 梦鸽亲吻儿子

2013年09月27日10:51  北京青年报

  昨天宣判之后,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强奸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细致地公布了该案的审理经过、法院认定李某某等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依据,有些该案情节是首次对社会公布。

  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以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4人获有期徒刑12年或缓刑。宣判之后,法院安排了被告人与其家人的亲情会见。听到儿子被判10年也未曾落泪的梦鸽,在亲情会见时抱住儿子李某某不住亲吻。

  昨天一早海淀法院南门安检口就拉起了警戒线。上午8点40分左右,三辆写有法院字样的警车驶入法院地下车库,即将接受宣判的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被押解到法院候审。

  9时许,一辆私人银色商务车驶至海淀法院南门,李某某之母梦鸽从车上下来,在一位女随行人员的陪同下,大步走进法院安检口后进入法院大楼。梦鸽身着一身黑衣,佩戴一条粉色丝巾并依旧戴着一副黑色墨镜。途中只间或向媒体转了两次头,全程一言不发。

  宣判从上午9点30分开始。宣判时间大约持续了50分钟。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该案宣判进行了即时直播。大约在上午10点15分左右,“京法网事”最先发布了李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消息。

  发布会结束之后,参加昨天宣判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两位专家,在法院安排下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该案反映出的家长和社会如何教育孩子问题上应该吸取的教训阐述了观点。

  法院首次披露案发详情

  场景一:杨某某发现“张哥”不在曾呼喊

  据介绍,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李某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被称“张哥”)安排被害人杨女士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张哥”的陪同下与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张哥”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也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哥”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进行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场景二:受辱之后被害人曾用头撞墙

  凌晨5时50分许,李某某等5人带着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其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右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杨某某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证据显示,被轮奸之后,杨某某曾用头撞墙和电视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5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面部等多处留有被打伤的痕迹,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判决书使用“轮奸”字眼

  据介绍,庭审后,杨某某与魏某某兄弟二人以及张某某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三名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对魏某某兄弟二人及张某某从轻处罚,要求对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该案中,5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还有猥亵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作案中5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鉴于除王某外的4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4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案释疑

  1.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事由。”海淀法院称,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像证明,并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2.哪些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

  证据包括被害人杨某某的指证。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有多处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残留在被害人内裤上。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3.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

  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与5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监控录像显示了被害人在进入酒店大堂、电梯、楼道里有不愿意向前走的后倾举动。

  此外,部分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在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不让就打呗”。证人李某证言称,李某某曾这样说过。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

  4.被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性质?

  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

  专家观点 李某某案给家长敲响了警钟

  昨天宣判之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的吴宗宪教授和全国妇联执委——北大社会学系教授马凤芝接受了记者采访。

  北青报:您认为出现这种结果4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是否有责任?

  吴宗宪:确实有责任。现在的家庭普遍都是独生子女。而且生活富裕之后,意味着家里的多数资源都要用到一个孩子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长不注意孩子人格的培养,就会发生今天这个案件的后果。这个案子可以说给中国亿万父母敲响了警钟。据我们了解,目前中国家庭中,对孩子溺爱非常普遍。李某某案提醒我们做父母的爱孩子要有度、有原则,告诉孩子基本的法律观念和道德底线,而不能一味地满足孩子的要求,否则是害了孩子。我们的家长不要做“温水煮青蛙”的傻事。

  北青报:马教授您旁听了此案宣判有什么感受?

  马凤芝:可以说完整地听完此案宣判我感受非常复杂。这5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时,他们脸上都带着稚气,还是孩子的表情。但是你听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时候,你都不敢相信他们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触目惊心。按理说5个孩子已经被羁押了几个月,他们应该有反思,但是从这些孩子的脸上看不出反思之后悔过的感觉非常让人痛心。

  北青报:您认为发生这样后果有哪些应该吸取和反思?

  马凤芝:首先我感到这几个孩子的家庭教育非常缺失。另外我观察到,这几个孩子的家庭经济状况都应该比较优越。我们看到这几个家庭的父母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孩子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和满足,他们的父母强调我的孩子多么多么优秀,孩子在琴棋书画方面多么出众,父母可能没有关注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没有关注孩子做人的根本。

  北青报:除去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是否也有责任?

  马凤芝:这个案件让我们的社会应该去反思的地方也很多。我们社会的价值观是否出现了偏差?是不是一个孩子学习优秀或者在文艺、体育方面得过大奖就是成才?我们有多少时候在强调让我们的孩子诚实做人?当社会的价值观一切向钱看时,酒吧就会钻很多空子。

  量刑释疑 同是未成年量刑为何差别巨大?

  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罪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刑10年。

  王某系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判刑12年。

  魏某某(兄)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李某某、王某较小,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刑4年。

  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认自己以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缴纳罚款,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未成年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罡 孔德婧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意见反馈 电话:010-82612286保存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