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侵权案一审判决 崔永元获赔十万元(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1年02月21日07:4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昨天,自立案到一审判决,历经两年,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崔永元终于在朝阳法院为自己讨回公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减肥产品“美福乐”生产厂家--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崔永元肖像权、名誉权,给付崔永元赔偿金共计10万元,并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崔永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1996年6月23日,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播出了由原告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节目,其中没有提及任何相关厂家或产品。但被告未经中央电视台和原告本人同意,从1997年上半年开始,擅自对该期节目的录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甚至伪造,制作了包含原告主持的节目片段和原告肖像的“美福乐”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主持人,肖像具有可利用性。被告的“原告的肖像作为节目有机组成部分及出现在集体场合,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代理律师岳成认为,这是一个迟来的判决;赔偿金太少,不足以震慑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将与被告代理人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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