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中院一审判决 刘晓庆又要赔款138万
http://ent.sina.com.cn 1999年12月02日20:47 钱江晚报
本报长春消息: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随片广告协议纠纷案”终于有了
结果。日前,吉林通化中院一审判决,北京晓庆文化艺术公司赔偿通化金马药业公司各种损失共计138.7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9月28日,原告金马公司与被告晓庆公司所属的发行部签订了40集电视连续剧《火烧
阿房宫》的随片广告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保证《火烧阿房宫》首轮播出的覆盖面为全国200家电视台,并在该剧中播
出15秒乙方随片广告,甲方保证该剧在各地的电视台主频道、黄金档期中播出。”但据金马公司调查结果表明,被告晓庆公
司所确定播出的200余家电视台中有13家电视台未在主频道播出,12家未在黄金时段播出,44家电视台未按播出时间
表所确定的时间播出。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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