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根据本会工作情况决定会期。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职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 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提名,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产生。
第十三条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艺术指导委员会、名誉会长及其它必要的名誉职务,以指导和帮助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
(三) 审议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年度活动及任务;
(四)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名誉顾问;
(四) 决定本会会员奖惩;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常务理事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六)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七) 选举会长、副会长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 确定本会秘书长;
(九)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名誉顾问;
(十) 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
(十一)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二)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经营实体;
(十三)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 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讨论决定重要会务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 常设机构的日常开支;
(二) 会议和研讨、交流活动的开支;
(三) 本会主办各种活动、奖项的开支;
(四) 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
200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