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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千》剧组起诉巨星影业 “巨星”发函澄清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5:56 信息时报
《张大千》剧组起诉巨星影业“巨星”发函澄清

“中间人”巨星公司向媒体发出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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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剧本有裸戏内容,与原来合同限制的条款不符合,韩国小天后张娜拉拒演《张大千》。之前有报道指,《张大千》剧组已经把20万预付片酬支付给双方“中间人”广东巨星影业公司。不过,目前这20万预付片酬却下落不明。有消息称,人财两空的《张大千》剧组起诉巨星,指其“卷走张娜拉20万元人民币酬劳”。前日,巨星公司正式向媒体发出律师函澄清此事。

  据报道,作为张娜拉在中国的代理公司,广东巨星影业确实于今年3月12日与《张大千》剧组签下演员合同,上面写明:由张娜拉出演春红一角,而巨星公司总裁助理杨文杰也当场代其领走20万元的部分片酬,但随后张娜拉经纪人称,因在韩文版剧本中发现有裸戏内容,故张娜拉拒绝出演该剧。事后剧组要求巨星公司退回已拿的片酬,但却迟迟未有结果。 故剧组对巨星公司提出起诉。

  而此次巨星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主要针对剧组对巨星公司破产的指责做出澄清,说明巨星公司并未遇到此类状况。对于杨文杰先生承诺:“5月19日之前退还20万元,但至今未见钱,给出的理由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律师函只表示了给出的理由不对,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是毫无事实根据的,颇有诽谤的嫌疑,却未对“退还20万”的行为提出质疑。但对于公司代表杨文杰是否如《张大千》剧组所言帮张娜拉领取了20万元的演出经费,并留下了盖有巨星公司公章的领取条,律师函中并未提及。

  此外,“巨星”也质疑剧组有没有权力向其发出律师函,认为“剧组是没有任何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具有主张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故不能向巨星公司发出律师函。因此,巨星公司不可能也没有收到《张大千》剧组的起诉”。周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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