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娱乐讯 今天(12月5日)上午,琼瑶起诉于正[微博]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下午,双方就偷龙转凤案进行辩述。
于正(余征)和东阳欢娱公司表示:“偷龙转凤”、“弃婴收养”是许多电视剧都使用的,而且两人的具体表达也不同。“少年展英姿”是最不相似的,对剧情的作用也不同,这些题材不应该被某一个作者所垄断。”,并且列举了包括是电视剧《还君明珠》、《绝色双娇》、《西游记》、《西厢记》、《水浒传》、《红楼梦》节选、以及《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明清长篇世情小说妻妾斗争与“歇斯底里”特质》等作品,证明原告主张的21点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琼瑶认为,于正展示的其他作品,都是93年以后上映的,晚于她的作品,不能据此否认《梅花烙》的独创性。
面对控诉,余征和东阳欢娱公司通过三个举例说明,证明两部作品在21个桥段的具体表达上都是不同的。他们认为,这些题材是公共题材,不能认为93年以后不能再有人写“偷龙转凤”的题材。”
于正和东阳欢娱公司举证内容如下:1、原告(琼瑶)不是《梅花烙》剧本、电视剧的作者,对其剧本、电视剧不享有著作权。2、《宫锁连城》剧本、电视剧与《梅花烙》剧本、小说完全不同。3、证明原告(琼瑶)主张的21点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实习生岑益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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