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侵权出示两组证据 被告不认可

2014年12月05日13:06  中国新闻网 微博 收藏本文     
庭审现场
原告向法庭举证

  中新网12月5日电 今日上午9点30分,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现场,原被告围绕“原告是否享有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改编权和摄制权”、“其他四被告是否应对创作剧本《宫锁连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展开了答辩。

  之后,庭审进入举证、质证环节,而由于本案涉及剧本创作方面的专门知识,原告还委托了诉讼辅助人就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院予以允许。

  为证明原告享受原著《梅花烙》(小说及剧本)著作权以及于正侵权事实,原告方表示将展示四组证据。

  上午的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两组证据,包括“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及编剧琼瑶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编剧林久愉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及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登记证明书》”以及“(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站和微博”和《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采访记录等。

  对于原告方的举证,被告余征(于正)方与其他被告表示不认可,“我们认为原告的证据材料有三个待证事项,即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我们对于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被告方表示,“原告称剧本92年4月完成,通过93年电视剧播放发表,后将剧本改编成小说。我们认为,剧本未公开发表,原告证明其剧本存在的依据不足,并且关于文字作品的剧本能否通过影视作品来发表,我们保留意见”,“假如可以,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也应该由法律认定,而非琼瑶自己声明是著作权人”,而“《梅花烙》电视剧对于编剧有明确的署名,编剧是林久愉,编剧指导是琼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而该电视剧编剧署名不是琼瑶”。

  而在法庭询问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该案将继续审理。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责编: 阿菲)

文章关键词: 于正琼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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