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4月28日,我先生因交通违章被交警罚款200元,并要求我们在收到罚单后15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罚金。在随后的15日内,我多次去银行交钱,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我的罚款记录还没有通过电脑传过来,因此暂时不能交。当我5月18日再去交纳罚金时,工作人员却称已经超过了15日期限,要交30元滞纳金,请问这合不合理?蒋女士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本案中,如果是银行电脑没有及时收到当事人资料而导致超过了期限,收取滞纳金不合理。但是如果在最后期限内又收到了当事人资料,当事人误以为未收到而拖延了时间,当事人仍要为自己的懈怠而承担责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