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9月起监管文化演出市场 假唱将至少罚5万
文/本报驻京记者江胜信
新条例新举措
三大努力让票价稳中有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加演出的数量;推动演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强化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的义务:凡随意变更节目、停止演出或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将被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n
bsp;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定位: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特定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平抑虚高票价,遏制假唱现象……多年来对文化演出市场的种种期待,随着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出台即将变成现实。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文化部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对9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进行阐释。
票价可望稳中有降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指出:“新条例将从三个方面作努力,票价可望稳中有降。”
其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此增加演出的数量,进而达到平抑票价的目的。条例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的权利,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者控股或者拥有主导权的前提下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其二是推动演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免费使用。
其三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条例简化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手续,降低了演出市场交易成本。条例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单位索要门票,以保证票务制度的市场化。
观众被骗有权索赔
汪永清针对市场种种欺诈行为指出:“如今,新条例强化了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的义务,对欺诈行为制订了详细的严惩措施。”
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不能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不得给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条例还指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凡随意变更节目、停止演出或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将被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政府不能赞助演出
汪永清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定位。强化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义务,完善了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另外,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安全责任,补充了事故预防制度,规定由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并对临时搭台演出予以严格规范,同时还规定了入场安检等现场安全措施。
(本报北京7月27日专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