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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格禁勿论(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6:12 新民晚报
“假唱”:格禁勿论(组图)
“假唱”:格禁勿论(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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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唱”:格禁勿论——即将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反响强烈

  昨天,文化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对“假唱”等演出市场上存在的弊端,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上海各演出机构闻讯后纷纷表示:今后要把禁止“假唱”及类似行为写进演出合同,将欺骗观众的行为“赶尽杀绝”。

  欺骗观众 屡禁不绝

  一位长期从事演唱会策划的人士告诉记者,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假唱”就出现在各类演出中。在上海,这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但有“假唱”,还有“假奏”。在某区体育馆举行的一次演唱会上,一位著名歌手在舞台上不小心跌了一跤,话筒也摔得脱了手,但歌声依旧不绝于耳;在某剧场的一台晚会上,一位钢琴家摆出一副聚精会神的模样,双手猛然击键,但手还没接触到键盘,琴声却提前半秒悠悠飘荡起来;在某大型体育馆的一次年度颁奖晚会上,十多名领奖歌手现场献演,居然全部对上了口型……上海观众对“假唱”一直表示不满。但由于得不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禁止“假唱”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且“假唱”的取证难度很高,有时目睹屡禁不绝的“假唱”发生,观众也只能喧哗一阵,过后不了了之。

  损害声誉 祸害无穷

  “假唱”等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别演员或演出单位缺乏对观众负责的态度。东亚演出公司总经理汪卫国指出:“演出市场上的‘假唱’,与商品市场上卖‘假货’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是一种欺骗行为。”据介绍,“假唱”大多发生在一些租场性质的“拼台”演唱会上,有些演员借口音响设备差,私自“搞定”音响操作人员,用播放录音来“对口型”。数年前,一批外地歌唱演员在上海大剧院演出,其中就有人悄悄要求调音师帮忙“假唱”,幸亏调音师及时汇报,大剧院负责人出面阻止才避免了。汪先生表示:“‘假唱’还会损害演出机构声誉,祸害无穷。”

  多数歌手 深恶痛绝

  一般来说,越是大牌歌手,越注意自己的形象而不敢假唱,而一些“走穴”高手,却经常会“作假”。随着观众欣赏水准的提高,“假唱”也常常会被观众发现,由此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上海新文化演出公司总经理方文襄说:“由于以前无法可依,所以,为了保护观众和演出公司的利益,我们不得不在每场演出前,派人盯着排练过程。”大多数歌手对“假唱”也深恶痛绝。

  舞台“干净” 共同维护

  事实上,导致“假唱”发生,还有演员突然身体不适的原因。今年上半年,在上海、北京上演的一台音乐剧,档期已经排定,但其间主要演员突然发高烧,她虽然坚持登台,但歌声却是播放的录音。对此,美琪演出公司负责人房永年认为:“新的《条例》中,已经明确‘假唱’是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观众利益,如果发生演员身体不适等意外情况,我们也不能让‘假唱’发生,应该向观众解释缘由,采取退票或更换演出日期等措施。”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保护观众利益,遵纪守法,维护舞台的‘干净’,是演出场所、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共同的责任。只有把‘假唱’这种坏风气从我们的舞台上‘赶尽杀绝’,中国的演出市场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杨建国

  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

  严禁含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内容的演出。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以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将受到处罚。

  面对热情的观众,“假唱”者应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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