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从制度上解决工矿企业等基层群众看不上、看不起演出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7月27日对近日发布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了阐释。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条例特别坚持了以人为本,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营业性演出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从制度上解决让演出真正为基层群众服务,例如针对演出市场不平衡状态,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群众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的现象,并从著作权使用、文艺评奖等方面完善了鼓励措施。
条例还在扩大市场开放,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上做了若干规定,例如条例赋予个体演员独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取消了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禁令,取消了营业性涉外演出必须由取得涉外演出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规定等。明显地降低了门槛、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演艺生产力。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
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介绍,条例在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上加大了力度。例如严厉禁止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内容的演出。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节目演出人员变动,要事先告之,不得误导、欺骗观众。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如违规将追究责任,观众有权退票。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对在本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的监督义务。通过明确演出单位、演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以确保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止公款办演出、追星
此外,此次条例的发布还特别明确了政府定位,强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例如条例简化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手续,降低演出市场交易成本;简化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义务,完善了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商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演出门票;条例还对制止公款办演出、公款追星等作了特别规定,并指出政府机构赞助演出,并造成票价虚高,要负法律责任。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