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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新条例“出发”(图)

http://ent.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0:44 新京报
  管理条例细则签发,今日起正式施行
演出市场新条例“出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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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网站上昨天下午就刊出了细则全文。

  本报讯(记者天蓝)昨日下午,一直备受关注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终于在文化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公布。对于假唱的界定以及义演不义、虚假宣传等的处罚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记者了解到,8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细则》,今日起该条例将正式生效,进入实施阶段。

  从今天起,没钱甭想办演出

  在阅读了《细则》后,记者发现,其中对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
演出的提交条件等都给与明确的规定,要求该演出的申办必须具备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并且要有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这些规定无疑是令演出的审批抬高了门槛,也是令许多小型演出公司最为头疼的条款。此外,《细则》中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这项条款将对虚假宣传等欺骗观众的演出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

  如果敢假唱,一律“记过”

  对于之前媒体、演艺圈、观众最关注的话题———假唱,此次《细则》中也有了规定,《细则》第二十八条指出,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并且指出,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而记者在《细则》惩罚条款中也查到,对于假唱等的惩罚则以纪录备案的方式处理,这样的惩处则直接影响到演员今后能否参与营业性的演出活动。

  多数演出商对新条例持肯定态度

  此次《细则》对于公益演出以及港澳台演出经济机构的办理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部分规定,如对专业院团的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规定以及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仍引起一些演员以及演出商的不满。从《细则》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外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进入演出市场的规定来看,非常具体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一方面保持了低门槛的大前提,另一方面在保证演出经营主体的实力上也作了严格要求。

  记者获悉,对于条例和细则的可操作性大多演出商仍然持肯定的态度,因为新条例带来的影响无非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将开始加剧,二是演出市场将逐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访谈

  对假唱,观众可退票也可继续欣赏

  新京报:在电视台播出的现场演出,是否也是营业性演出?如果有假唱,在不在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呢?

  李建伟(文化部市场司娱乐演出处副处长):营业性演出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营利性,一是现场性。所以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都在本条例的调整范围,都受本条例的保护和约束。至于说在电视台演播厅为录制节目而举行的演出,则不在本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如果演出方确实因某种原因需要“假唱”或者“假伴奏”,那就应该事先向观众说明,观众有权选择退票或者继续欣赏。

  新京报:新条例不再对演出合同进行什么要求?

  李建伟:随着演出市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演出主体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明显增强,所以,政府部门就应该适时退出,让经营者通过市场机制自主运作。

  新京报:演员的出场费包括场租,场租逐年增高,这些也是造成高票价的原因,而不仅仅是一个公款追星。但是这次条例就没有涉及这些内容。

  李建伟:政府应该是服务的角色而不是经营的角色,应该是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不是与民争利。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演出票价高低有很多因素,包括出场费、场租等,这些都是市场本身的因素,政府部门无法干预。但对“公款追星”的问题则可以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来解决。

  采写本报记者 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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