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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物园河马杀人案,昨天有了终审结果。北京市一中院凭三条理由驳回了上诉人张钰珍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张钰珍的家庭困难,对应交纳的一、二审诉讼费9157元准予免交。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庭后接受记者采访。信报记者 彭信琼/摄
【理由一】
此案31年前已补偿完毕
1973年5月,张钰珍之女刘淑兰被指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6月5日下午,在河马馆内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时,刘淑兰不幸被河马咬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钰珍认为北京市园林局当年作出承诺,待国家有实习生
因工死亡的政策后再进一步补偿。因此要求北京动物园再次赔偿43万元。
一中院终审认定,河马杀人案发生后,北京动物园承担了刘淑兰的医药费、丧葬费,并给予家属误工费、补偿费。还将刘淑兰的姐姐从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北京市园林局下属北海公园工作,照顾刘淑兰的父母,并为家属提供楼房1套与张钰珍的原住房调换,改善了居住条件。这些行为,应视为对刘淑兰及其家属的补偿,且符合当时的工伤补偿标准。
【理由二】
超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发生于1973年,距今已32年,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法院就认定超过了诉讼时效。在终审判决时,仍然认定超过了诉讼时效。
据了解,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如果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
【理由三】
新证据缺乏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后,原告找出了一份新的证据,证明河马杀人案并没有补偿完毕。这是一张信笺,上面写着:“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落款是“73.9.6”,并加盖了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的印章。
一中院认为,张钰珍提供的印有北京市园林局人事处印章的信笺,认定为是动物园的承诺,依据不足,且目前尚无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已按工伤死亡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后,可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反应】
动物园愿提供人道帮助
此案终审宣判后,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认为她被调回北京是享受当时的知青政策,“本来就要回北京,这不能算补偿”。而换房也是福利分房,“与这个案子没有关系。”
北京动物园的肖副园长表示,这个案子的确已经按照当时的标准补偿完毕。但考虑了张钰珍现在的家庭困难,动物园可以考虑在必要的时候对家属进行一些帮助。“前几年我们动物园也给家属送过一些钱和物进行慰问。”
信报记者 彭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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