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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杨女士只找到空包 记者 王海英 摄晨报讯(记者 刘凌)10余米外,警灯闪烁。看着门前正在检查的民警,杨小姐很放心地把手包放在了脚边的提篮内,然而一回头的工夫,提篮不翼而飞。
10月11日15时许,杨小姐在大东副食商厦超市购物时丢了包,在此之前,另一顾客也丢了东西并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小偷仍然疯狂作案。
现场:疯狂窃贼面对警察也作案
11日14时30分,杨小姐赶到大东副食商厦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后,她将自己的手包放在了购物提篮内。
“逛的时候,我听说前面
有一个顾客的手包被割了,”杨小姐说,“后来我看到警察来了。”15时许,杨小姐行至超市收款机前10米处买菜。“当时,民警和保安就站在收款机外,相隔也就10余米,我就把提篮放在了脚边,但一回头的工夫,提篮就没有了。”杨小姐说。
杨小姐和超市工作人员都没想到,窃贼如此大胆,当着民警的面也敢作案。
顾客:超市应负一定的责任
丢了包的杨小姐很生气,立即报了案,并在民警处作了笔录。
10余分钟后,一名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超市的角落里发现了杨小姐丢的手包,但其中的现金和手机已经不翼而飞。
“我觉得,我在超市购物,丢了东西超市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杨小姐说,“但超市说他们的保安只负责店内物品的安全。”
昨日,记者赶到大东副食商厦超市,该超市一名姓范的门长表示,“我们已经提醒大家不要把包放在提篮内,保护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超市内顾客购物时发生失窃应该归派出所处理,毕竟超市算是公共场所。”
说法:超市应建立更安全的保障
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革认为,超市确实具有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及财务安全等附随义务,但盗窃属于隐秘的行为,超市无须再为此负上责任。超市提醒消费者谨防小偷并非义务,而是对顾客的一种关怀。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志国认为,超市应在经营的同时,考虑到顾客的舒适和安全,强化全方位的服务意识,尽力完善自己的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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