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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归道,法归法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6:35 南方周末

  水是窦唯泼的,东西是窦唯砸的,车子是窦唯烧的,这首先是一起需要面对法律的事件,而需要面对法律的不仅仅是这些……

  道归道,法归法

  □口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

  □采访记录本报记者程绮瑾

  

道归道,法归法

  被窦唯焚烧后的汽车(图片来源:CFP)如果窦唯起诉陶毅制造虚假新闻,诉讼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有关规定,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果证据不足,要承担相应后果。他必须证明对方有过错。他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说过这个话,虽然很困难,但也不是完全做不到。这个案例里,因为是电话采访,又没有录音,如果最后找不到有力证据,那么很可能判窦唯败诉。

  这样的判定可能会造成媒体随意乱写,但是这是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对这个记者,如果今天窦唯起诉他,明天李亚鹏起诉他,后天王菲起诉他,反复引起官司,他还能在行业生存吗?对一个新闻事件,我们有时候需要社会判断,而不仅是法律判断。

  目前在医疗、环保等领域,我们有“证明责任倒置”,新闻纠纷领域还没有。因为采访中发生的事情,通常由记者或者行业自律。目前这方面的纠纷还比较少。从国外的情况看,是没有必要追究的。比如窦唯,他只要发表公开声明否认说过那句话,就可以消除影响了。名人和一般百姓不同,他可以找到其他新闻平台来声明。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不值得引起诉讼。

  我们应不应该规定这种情况由新闻媒体举证?如果规定,是否会加重媒体的负担?对于新闻自由是否会有妨碍?这都需要详细的研究,不能由一个案例就得出结论。如果立法过程中,发现新闻媒体侵权太多了,才可能讨论出台这种规定。

  证明责任加到谁头上,就对谁不利。所以法庭一般是强调尽可能询问当事双方,查明事实,如果事实真伪不明,才能使用证明责任。

  如果是把私人聊天公开发表,那就有法可依,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肯定是侵犯了隐私权。只有说明是采访的,才可以发表。记者必须主动说明,征求对方同意。因为记者是(新闻)专业人士,被采访者通常是非专业的,他们不懂新闻业的规则。专业人士相应的提醒注意的义务要重得多。

  引用新闻应该核实,但是核实成本太高。所以对于引用者的责任,实际不怎么追究。如果不是显而易见,或者特别重大的事情,转引者应当有责任,但转引者的责任要小得多。试想如果要求所有转引者都必须先核实,那大家都不去转引了,就会影响到新闻的传播,和本该受到的社会关注。

  这样的事情,如果以新闻法形式来判定更好。但目前只能依民法的过失大小来判定。举例来说,如果有新闻法,就可以规定,所转引的事项涉及社会重大利益时,应该核实,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明知该新闻存在重大疑问,没有核实就发布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现在我们只能通过民法中的关于侵权等的规定,来做出判断。

  目前的假新闻通过新闻管制渠道可以避免。新闻用法律来管,相对难。因为一方面大众有知情权,有新闻自由,一自由就难免侵权,但是一限制,又没了自由。最关键还是新闻媒体的自律。

  如果真正市场规律,你老做假新闻是卖不掉的,怎么可能生存下去?目前的媒体是怪胎,长期这么下去是不可以的。

  在国外没有管制,但是他们对假新闻清理得很好。只要存在竞争,相信老百姓的眼光是没有问题的。

  我在日本生活过,那里更多地还是新闻自律。比如从没有规定媒体上不可以见尸体,但所有出现尸体的镜头都会遮挡。

  国内自律性差,是社会道德低下的问题,哪一个行业的自律都不高,媒体也没法独善其身。

  名人的隐私权范围小,因为他是名人,他应该知道,成名以后,有一些事情(权利)是要放弃的。老百姓的知情权有边界,但一两百年以来,边界始终没有确定。你越抗拒,越极端,可能越麻烦。名人应该学会自我保护。

  (P1162544)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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