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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状告上海一媒体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7:42 扬子晚报

  8月14日,超女张靓颖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某媒体侵犯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3.2万元。

  张靓颖诉称,2006年7月8日上海某媒体刊登署名李懿报道的《揭秘明星“耍大牌”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称,“之前到沪参加《电影之歌》演出的张靓
颖的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疼”,“张靓颖一行五人,到酒店时张靓颖便宣称,‘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因此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张靓颖认为,这种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捏造事实并向公众发布。该文章见报后迅速被其他报刊、网站大量转载。给不知情的读者、网民及其他媒体误认为,自己是“耍大牌”、“低素质”、“暴发户”的印象。

  经过立案审查,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张靓颖的起诉。李鸿光

  

张靓颖状告上海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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