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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人呼吁“狗仔”侵犯隐私要坐牢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1:41 南方网

  

香港艺人呼吁“狗仔”侵犯隐私要坐牢

  琦琦为保护自己养成了关灯洗澡的习惯。

  

香港艺人呼吁“狗仔”侵犯隐私要坐牢

  刘嘉玲被虐照片给她造成极大创伤。

  

香港艺人呼吁“狗仔”侵犯隐私要坐牢

  官恩娜三年未拉开过窗帘。

  “阿娇被偷拍事件”让香港艺人认识到偷拍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无论是声讨大会还是示威游行,他们都表达了同一个声音,希望政府尽快立法。事实上,这并不是香港艺人第一次表达要求偷拍立法的声音,早在今年三月,香港保安局就向立法会递交规管秘密监察或截取通讯的草案,而香港艺人也有一系列的活动争取立法保障私隐权。

  香港拟立法保护公民隐私

  “狗仔队”偷拍名人私生活的报道,经常成为杂志封面话题,阿娇这次更是极端案例。不过,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就规管秘密监察所给予的建议,任何人未经当事人的许可,便进入其私人地方,或利用监测仪器搜集资料,已经构成刑事罪行。

  今年三月初,香港保安局向立法会递交规管秘密监察或截取通讯的草案,针对执法部门的监听活动。香港法改会就规管秘密监察作出建议,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主席白景崇表示,法改会建议收紧保障私隐权,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在私人地方企图观察、偷听或搜集个人资料、或在私人地方内外,利用器材搜集个人资料,均属刑事罪行。

  法改会建议,只有取得高等法院手令,或得到执法部门内部授权的人才可作秘密监察,意指只有执法人员才可申请有关程序。法改会私隐小组成员陈文敏表示,传媒机构不是政府部门,若采访人员进入私人地方搜集资料,甚至利用辅助器材来观察、偷拍、偷听,都是违法。私人地方包括酒店、住所及医院。他强调,建议是为了保障市民在住所的私隐,并非针对“狗仔队”的采访手法。若采访人员只用肉眼便可看到当事人的行为,然后用摄录器材拍下,都不算违法。

  但是这一建议一出,香港新闻界有不同的声音,他们表示政府不应以刑事法进行规管,公众利益应是豁免理由之一。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同意应要保障个人私隐,但认为有关限制不切实际,更“严重阻碍”新闻界的调查报道,令公众利益受损。记者协会则表示,不应以任何法例限制传媒采访。

  香港艺人各有防“狗”秘笈

  4月19日香港演艺协会会长曾志伟、副会长梁家辉联同逾百艺人张学友、成龙、谭咏麟、张卫健、许志安等等,出席“争取立法保障私隐权研讨会”,就艺人被狗仔队偷拍的严重情况,召开会议。演协会还发出一份声明,以声明演艺人对于偷拍事件的立场,对于狗仔队偷拍艺人住宅内发生的事,是一种严重侵犯私人的行为,希望法立会尽快订立有关法例。会长曾志伟称,他们尚未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络,他有感现在偷拍已越来越严重,这次会议主要让艺人了解法改会报告内容。

  那段时间,黎明、乐基儿闺房被偷拍事件闹得满城风雨,不少艺人都站出来表态,指出“狗仔队”的偷拍行径已经严重干扰艺人的正常生活。在一次采访中,刘嘉玲就告诉记者:“身为艺人,自己知道肯定是要失去一些私隐,但是不应该是没有底线的。我走出家门,要怎么拍我都无所谓,但是我在家里,和家人一起被偷拍就实在说不过去了。”

  另一艺人官恩娜表示,自己足足三年从未拉开过窗帘:她研究了一招“金蝉脱壳换内衣法”,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身体重要部位暴露在空气中。家住30楼的她为防偷拍,3年来从未拉开过窗帘。

  名模琦琦称,为了保护自己,连洗澡也要熄灯。

  这次“阿娇被偷拍事件”让香港艺人又一次站在了一起,为立法而振臂高呼。香港特首曾荫权29日就公开表态,与有关港府政策局长详细讨论后,港府会推动业界、媒体、香港立法会以及普罗大众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早前建议立例保障私隐,防止偷拍,做深入讨论,务求在维护正当合理的新闻自由的前提下,作出适当的平衡,期望社会在立法问题上,达成共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阿娇所属英皇公司亦有不良前科

  “阿娇被偷拍事件”不仅让偷拍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响亮,同时也让人关注杂志刊登这种不雅图片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上一次因为杂志刊登淫秽图片而引去社会各界关注是在2002年,当年10月30日出版的《东周刊》以一幅女星被虐裸照作为封面,题为“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11月1日,香港十大演艺界团体强烈谴责《东周刊》。迫于舆论压力,《东周刊》正式刊登道歉启事,承认“彻彻底底的错了”,并被迫宣布停刊。11月2日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公开谴责《东周刊》事件抵触了香港社会的道德价值。11月3日,500余位香港演艺界人士集会谴责《东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刘嘉玲参加声讨,称自己“比想像中坚强”。刘嘉玲公开承认自己是《东周刊》刊登被虐裸照事件中受害者。

  事件发生后,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将这期《东周刊》列为三级刊物,属于淫亵物品。事后,《东周刊》为刊登女星被虐裸照被评为淫亵物品而申请复核,但淫亵物品审裁处裁决时指《东周刊》将受性侵犯的女星照片放大及头条报道,严重伤害及侮辱受害人,竟以警世及同情受害人作掩饰,以达不法、不道德及促销目的,使坏人奸计得逞,故一致裁定维持评级为淫亵物品。根据法例,任何人发布或持有淫亵物品,可被判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随后《东周刊》11位高层被逮捕。在全港艺人强烈谴责和示威游行后,迫使英皇高层不得不公开道歉,更责令肇事的《东周刊》即时停刊,导致200多名员工失业。直到第二年,《东周刊》由另一传媒集团收购,才重出江湖继续出版。

  虽然《东周刊》倒了,但是大家都不难发现,其实香港法律在这方面的刑罚并不算特别严重。这次,香港淫亵物品审裁处已将该期《壹本便利》杂志初步评定为二类“不雅”刊物,影视处将会提出检控,并且要求本期杂志若继续销售,必须“包套”,不可售卖给十八岁或以下人士,并列出警告字句。如果这次该杂志一经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80万港元,而相关人员将被监禁12个月。对于一个传媒集团而言,80万港元的罚款并不算什么,至于“相关人员”能否真的被抓到,实在不好猜测。

  娱乐新闻呼唤道德底线

  相对于香港的媒体,内地的媒体真的算好得多了。虽然也会经常出现小道消息或偷拍事件,但不致于过分到刊登如此令人发指的图片。这些不但有赖于内地媒体的良知并没有泯灭,更要感谢政府在媒体话语权方面的严防死守。

  遇到类似事件严厉打击是有必要的。它不但关乎个人名誉问题,更关乎整个民族的气节问题。对于那些无聊的、突破道德底线的偷拍,偷拍者还是住手的好。

  香港法改会建议

  若采访人员进入私人地方搜集资料,甚至利用辅助器材来观察、偷拍、偷听,都是违法。私人地方包括酒店、住所及医院。建议是为了保障市民在住所的私隐,并非针对“狗仔队”的采访手法。若采访人员只用肉眼便可看到当事人的行为,然后用摄录器材拍下,都不算违法。

  编辑:莎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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