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保田因演出合同纠纷,状告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本月21日一审宣判:被告时代春天公司向原告李保田支付酬金9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
剧集拉长3集
2004年11月,时代春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保田签订合同约定,聘请李保田在30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钱奎”角色。李保田依约参加了该剧的前期拍摄工作,时代春天公司依约支付了酬金300万元。2005年10月底,时代春天公司制作完成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并于同年11月开始陆续向云南电视台报批该剧。
同年11月7日,时代春天公司收到了李保田的一封信函。李保田在信函中提出:“目前,《钦差大臣》已进入后期制作,种种迹象表明,后期制作正在强行将该剧由30集拉长为33集。”“在此,我再次郑重向贵公司及吴晓先生提出异议,目前后期制作中的‘注水’行为将严重影响《钦差大臣》的艺术水准,应当立即改正。”
法院判付190万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时代春天公司剪辑成33集,超过的3集并未得到李保田书面认可,故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向李保田支付90万元。另据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现时代春天公司在送审该剧前,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违反了合同,应付违约金100万元。
时代春天要上诉
对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时代春天表示将上诉到底。李保田的代表窦先生说:“司法是公正的,他们认为不合理,这也只是他们单方面认为,而反复上诉也是他们的权力。” (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