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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欲出售“交易”录像带

http://ent.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2:33 重庆晚报

  

张钰欲出售“交易”录像带

  涉嫌淫秽物品咋能卖

  本报讯为证实与圈内多名实权人物有过情色交易,近日女演员张钰出示包括性爱录像在内的20多份录像带、录音带,自称与影视圈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同时
她还表示将出售手中所有录像带的独家播放权。此消息散布后,昨日重庆法律界人士告诫张钰,称其行为可能涉嫌淫秽物品贩卖,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问题一:涉嫌淫秽物品贩卖

  昨日,市文化局行政执法大队人士表示,根据音像制品有关条例,“张钰的录像带肯定不能出现在市场上,如果她仅仅把录像带当作资料带用于个人欣赏,则不构成违法。”该人士表示,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的区别在刑法里有明确界定,“国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情色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但张钰的录像带明显不在其中。”

  了解张钰欲售录像带后,律师李瑶也表示,如果这种交易成真,张钰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当前司法实践中,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贩卖,就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其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一家网站与张钰达成收购该录像带的意向。

  ■问题二: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

  据《新京报》消息,对于张钰的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林小建律师认为,具体就此事而言,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否自愿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属于双方自愿,那么,公布有关音像资料就有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属于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妇女一方属于受害人,公布音像资料就不涉及当事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但就这件事情来说,张钰明显不是被强迫的。

  ■问题三:性爱录像不能公开播放

  目前为止,网络上出现的张钰性爱录像带都是经过处理的。但林小建律师还是给出告诫,如果张钰今后将性爱录像带不进行任何技术处理,就通过媒体等公共渠道播放,则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记者隆准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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