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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网络音乐节歌手大赛评奖章程(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4日12:09  新浪娱乐

  11月14日至11月28日为网络投票期。11月29日至30日举行现场比赛,由不少于7人组成的专家评委团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专家评委团现场评分和网友投票分别占半决赛总评分权重的90%和10%。

  第十三条 12月13日至12月14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举行全国总决赛。总决赛第一场由20名入围选手参加,决出10名选手参加第二场比赛。每场总决赛由不少于9人组成的专家评委团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现场评分,得出各最终奖项。

  第十四条 全国总决赛评选过程经主办地公证机构公证。大赛过程中如遇重大争议,由评奖事务部同专家评委团协商后报大赛组委会最终裁定。

  第四章奖 项 设 置

  第十五条 大赛根据网络音乐特点设置综合奖和单项奖,满足条件的选手可重复获奖。

  (一)综合奖:

  1.金奖:一名。总决赛专家评委团评分最高的选手。

  2.银奖:两名。总决赛专家评委团评分第二、第三名的选手。

  3.铜奖:三名。总决赛专家评委团评分第四、第五、第六名的选手。

  4.优秀歌手奖:入围总决赛的选手均获得优秀歌手奖。

  (二)单项奖:

  1.原创作品奖(3名):总决赛专家评委团评分最高的三首原创参赛作品。

  2.最受欢迎歌手奖(2名):入围总决赛、复赛和半决赛阶段获得网民投票最多的选手,男女各一名。

  3.最佳形象奖(2名):入围总决赛、拥有突出外形和舞台表演技能的选手,男女各一名。

  第十六条 大赛奖项名称及名额由本章程具体规定并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专家评委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大赛组委会增减部分奖项以及获奖名额。

  第十七条 大赛各奖项奖金、奖品来源为大赛组委会自筹和企业、团体等的赞助,具体金额由大赛组委会决定。

  第五章颁奖与奖励

  第十八条 12月21日大赛组委会将在北京市举行颁奖晚会,由主办单位为选手颁发各奖项的奖杯、证书、奖金或奖品。

  第六章颁奖与奖励

  第十九条 大赛评奖各相关条款,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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