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追星被禁了,假唱被禁了,索票之风也被叫停了……在国务院日前出台的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增添了对这些长期存在于演出市场的“顽疾”的解决办法(据8月10日《新京报》)。笔者在欢欣之余,也对新《条例》能否做到对症下药、根除陋习存有几点疑问。
其一,新《条例》管得了公款追星吗
用法规形式严惩各种公款追星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用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的《条例》规范权力失控下发生的公款追星现象,效用如何,尚可存疑。虽然公款追星从表象上看,也是一种消费行为,但支配和贯穿整个“公款追星”行动逻辑的,自始至终是行政权力。公款追星之所以一再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权力与公共资金管理监督的缺失,用市场管理措施难免会产生“力有不逮”的现象。
其二,电视晚会假唱如何约束
按照条例的规定,所谓“假唱”,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现场文艺表演时的假演唱”。那现场的假演奏呢?
电视晚会的假唱呢?要知道,假演奏与假唱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区别,同样是文艺表演,为什么演唱者受到约束,演奏者就可以高枕无忧?在由营业性演出制作的电视节目中,演唱者是不是能够打着“电视晚会”的幌子肆无忌惮地假唱?要知道电视晚会正是制造假唱的始作俑者。
其三,索票之风禁了,送票之风呢
为摘除赠票毒瘤,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不得向演出单位索取赠票、工作票,不得非法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但笔者怀疑的是,即使法规严阻“索票之风”,迫于利益的压力的“送票之风”又如何禁止呢?同样,在“凭值勤证件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规定上,并没有对值勤人员的数量的加以明确,难免不会成为被钻空子的漏洞。
其四,组台演出的困局难解
一直以来,组台演出和联合演出的概念模糊,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两者很难分清的困局。依照新的条例,虽然有了营业性组台演出的概念,但仍不具体。根据规定,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和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无明文要求办理《演出许可证》。
那如果在职演员及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在参加联合演出或是在本演出团体以外的演出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时,行政执法人员就难以核查到他们的真实身份。同时,这一疏漏还可能为“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披上合法外衣,使原本只能由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规定行同虚设。
眼下,文化部正在组织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并开始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我们也期待着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能在监管的措施上更加详尽完善,更具操作性。
亦之(北京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