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不可自称“电视台”“电台”

2016年09月13日 01:00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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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重申网络直播管理规定

  北京晨报讯(记者 解辰巽)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最新公告,重申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符合现行管理规定。公告中指出,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在最新公告中,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申《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即,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此外,公告中还提到,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通知》要求,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确保播出安全与内容安全,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直播节目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并自觉抵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等问题。《通知》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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