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需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向原告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赵丽颖
案件播报
新浪娱乐讯 4月2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微博通告演员赵丽颖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姓名权)案件二审胜诉。被告因擅用赵丽颖肖像、盗用赵丽颖姓名及签名,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对赵丽颖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需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向原告登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十日),并赔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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