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需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向原告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赵丽颖](http://n.sinaimg.cn/ent/transform/668/w630h838/20201216/49df-kffctcc7697394.jpg)
![案件播报](http://n.sinaimg.cn/ent/transform/722/w630h892/20210426/ac9c-kphwumr2049099.jpg)
新浪娱乐讯 4月2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微博通告演员赵丽颖诉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食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姓名权)案件二审胜诉。被告因擅用赵丽颖肖像、盗用赵丽颖姓名及签名,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对赵丽颖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需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向原告登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十日),并赔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责编: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