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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黄定宇案:强奸还是性受贿?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9:58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北京专电】 原中戏表演系主任黄定宇因涉嫌强奸学生童瑶一事,被公安机关拘捕,检察院原定昨日公开宣布是否批准逮捕,但至本报截稿时都未有最后定论。据知情人士透露,黄定宇已被拘留1个多月,其中必有内幕,此案“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撤消,因为他的案子在定性上介乎于‘强奸’与‘性受贿’之间。”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大律师接受采访时称,他对此案早有耳闻,“一般的
刑事案子,拘留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然后就会提交检察院正式批捕。而黄定宇的案子至今没有定论,据我分析,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因为此案定性介乎于‘强奸’与‘性受贿’之间。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并没有条文来制约‘性受贿’,其实这就是目前法律的漏洞。而我也相信,凭黄定宇的身份与地位,他不会没请律师,只是请了律师而没有宣扬罢了。”

  该律师还分析道:“按常理,强奸案属于暴力案件,一经举报、查实,没几天就会正式批捕,而且绝不会允许取保候审,然后根据情节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会判处1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但黄定宇案就不同了,非常特殊,这里面有受贿的性质,童瑶当时又没告发,辩方律师很可能辩称是童瑶为获取个人利益,主动送上门的受贿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性受贿。但到目前为止,性受贿还无法比照条文判刑。所以,如果推测成立,黄定宇很可能无罪获释,即使判刑也可能是判3年有期徒刑,然后缓刑3年。”大律师还透露说,一旦批捕黄定宇,那么受理此案的律师也必然现身,这也是很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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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受贿为何不是罪

  目前我国《刑法》中仅把非法获得财物定义为不当利益,也就是说,只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财物交易,才是行贿与受贿,即使真有人接受性贿赂,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没有把性贿赂明确定义为犯罪。据了解,近年来有不少法学界人士建议从严治官、从严治劣,他们要求把非财物交易纳入受贿范围,其中包括性贿赂,但目前性受贿暂时没有纳入立法范畴。专家介绍说,性贿赂很难认定,因为发生性贿赂时,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司法机关很难界定双方究竟是你情我愿,还是行贿受贿,而把性受贿定义为犯罪行为必须有证据支持。(特派见习记者 孙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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