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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律师讨论高虎事件 影视行业存在法律漏洞
http://ent.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6:32 北京青年报

  曾在内地版《天龙八部》中扮演“虚竹”的青年演员高虎,在青岛拍摄《情错》时将灯光师冯子永撞死,去年3月公安机关以“高虎涉嫌过失杀人”正式立案,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高虎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剧组方面已经将《情错》中高虎的镜头全部删节,并与其解除合约,剧组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次事件完全是高虎的个人行为。很多媒体报道此案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是高虎的经纪人付葳昨日首次向媒体反驳了“高虎即将开始铁窗生涯”的说法,她表示:“悲剧的发生是因为拍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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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车辆刹车系统不合格,并非高虎自己操作不当。作为拍摄道具的面包车,其刹车性能的检测应当是剧组的责任,他作为演员没有义务检测车辆状况。”对于高虎目前的状况,付葳说:“他被关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精神状态比较稳定,起初被拘捕时他感到很惊讶很委屈,但目前他只是在反思自己的错误,不再抱怨什么。唯一能看到他的就是现任辩护律师王君洪,高虎正在安静地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高虎意外撞死灯光师

  2003年3月23日21时,《情错》剧组在青岛市中山路第一百盛商厦南侧人行道拍摄高虎驾车自30米外以每小时20至30公里的速度,驶至拍摄机位前2至3米处紧急停车的外景戏。但是车辆没有停住,撞向摄影机并撞倒七八个剧组工作人员,最后车辆撞在人行道路灯处停下,将灯光师冯子永挤在路灯杆上,冯子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焦点:高虎是否负有刑事责任?

  对于高虎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律师的意见不统一。曾是刘晓庆案件四大律师之一的法学博士许兰亭首先提出,高虎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他的过失犯罪是否成立?

  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张燕生分析说:“过失犯罪的构成有两点:一个是自信结果不会发生,疏忽大意导致结果发生;另一个是可以预见结果但是因为大意而导致发生。高虎有没有预见的义务和应当预见的能力,还要看主观与客观的环境与条件。我想当时演员是在演戏的状态,脑子里想的都是作品,要求他去预见事故是牵强的。他对该事件应承担责任,但应是民事责任而不构成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刘志伟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刹车性能是否失灵的问题,如果说开机之前,高虎已经发现刹车系统有问题,他具备预见意外的能力,就有责任。”

  著名制片人魏甬认为:“演员出现事故与剧组是脱不掉干系的,剧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演员如果不是演戏,他不会发生这种事故。”著名制片人张纪中表示:“演员是被动的,导演说:开拍,这时应该是现场一切都准备就绪,高虎这时的职责就是演戏,如果高虎没听导演的,自己开车了,这种情况单说。”

  事件话题:影视行业存在法律漏洞

  一、剧组有没有义务给工作人员上保险?

  这次事件暴露出了影视行业存在的漏洞。张纪中说:“我认为高虎事件不能单纯套用法律条文,这其实是一起行业事故,而不是犯罪。影视行业有特殊性,法律条文很难充分界定事件发生的环境与具体情况。剧组拍摄一部剧隐含着很多风险,像我拍武侠剧就有大量高危险的动作,我记得拍《水浒传》那年,一位演员爬到了七八米高的悬崖上时,钢丝突然断了,事先我们还试过钢丝,但很多事是剧组无法控制的,幸好演员没有事,这种事故在剧组里发生的频率是很高的,我拍每部武侠剧都发生过事故,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各司其职。应该给每位剧组工作人员上意外保险,但目前大多数剧组不上保险。”

  演员房斌说:“如果演员自己向剧组提出上保险,一些剧组就会说:‘你耍大牌,摆谱。’演员只好自己上各种保险,究竟剧组有没有义务给演员上保险?这应该是一个行业规范问题。”

  二、谁来承担演员的职业风险?

  演员随时面临着各种隐患,如何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房斌说:“我脸上现在有块很大的斑,去医院检查时发现是化妆品铅中毒,但剧组已经解散了,我都不知道到底去找谁承担责任?化妆师是受聘人,制片人也是合同制,投资人说根本不是他的责任,那么演员出了问题到底找谁负责?大多数时候演员只能自认倒霉。每个行业

  都应该有它的规范,现在剧组的人都是流水的兵,演员是投诉无门,演员也应该成立工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导演颢然说:“演员黄晓明曾经在我的剧组中意外受伤,造成剧组当天停工,损失是相当大的,意外事故是剧组无法控制的。我在美国呆过一段时间,国外拍撞车、枪击的镜头危险性极大,如果出事,应该是由剧组承担责任的,而且每个责任都非常细化,很规范。演员的职业风险剧组是有义务与演员一起承担的。国内这个行业不规范,有太多漏洞,像替身的选择、保险品种,都没有规定。”

  三、剧组出了事谁应承担责任?

  眼下剧组拍摄随时会发生各种事故,然而很难确定责任人。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张燕生分析道:“现在剧组大多是临时性的,拍戏时搭建个班子,戏拍完了就解散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并不是一个收益单位,因而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能力,假设说演员造成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已经解散的剧组由谁来承担?我认为应该是能从拍摄的作品中获得最大回报的受益人,而不是其他剧组工作人员,那些拿工资、劳务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义务去承担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刘志伟说:“影视制作是个特殊行业,通过高虎事件引发的争议可以看到法律的空白,对此应该作出些具体的规定。”(作者: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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