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振华被撞毁的奔驰车(通讯员 蔡连营/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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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昨天,死于车祸的著名演员牛振华的亲属,将造成车祸的另一方车主及司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26万余元。据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牛振华家属诉称,今年5月11日晚,牛振华驾车与车号为冀T12780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牛振华死亡。经查明,该货车驾驶员为闫某,车主为刘某。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
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的“京公交海认字(2004)第05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据此,牛振华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因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车辆损失费、拖车存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5703.43元。
既然牛振华一方被认定为主要事故责任人,那么,他们的索赔官司有胜诉把握吗?记者就此咨询了国度律师事务所田爱京律师。她作了如下分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一般会出现次要责任人告主要责任人的情况,像牛振华亲属这样的起诉情况确不多见。其实,这种情况也不奇怪,这应根据双方实际损失的情况来判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判断,牛振华亲属确实有法律诉权。
田爱京律师还说,审理这样的案件时,法院一般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量化裁量事故责任比例。然后,将这个比例与事故双方的人、车损失总和相乘,得出的数字再与牛振华一方的实际损失相比较,如果这个数字小于牛振华(在这次车祸中的)实际损失,那么,牛振华亲属的诉讼请求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谢德良通讯员郭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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