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赛宗旨:本大赛旨在发现、培养、扶持歌坛新人,推动流行音乐发展。通过比赛,促进亚洲各国间的音乐文化交流,推动亚洲地区音乐文化发展,使大赛成为展示国际歌坛新人风采,推动亚洲地区流行音乐发展的舞台。
大赛规则:1、报名要求(1)性别不限,凡是1975年1月1日-198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获上海亚洲音乐节亚洲新人歌手大赛金奖、银奖的职业与非职业歌手均可报名参赛。
(2)港、澳、台地区选手由亚洲音乐节组委会选拔。
(3)报名参赛选手需携带一寸照片两张、艺术照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两份,并填写大赛参赛报名表一式两份,未满十八周岁的报名选手监护人需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字样。
2、比赛要求:
演唱形式:独唱/组合唱:2-5人
3、作品与演唱要求:
(1)歌手比赛演唱一首歌曲,但每位选手须准备2首作品(其中1首为主唱歌曲,1首为备用歌曲。
(2)提倡和鼓励演唱原创作品(0.5分)。
(3)每首参赛歌曲长度不超过5分钟。
(4)伴奏一律使用CD、VCD光盘或盒式录音带。
(5)演唱的原创作品须经过词曲作者的允许,如出现版权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6)如发现参赛作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组委会有权取消其获奖资格。
奖项设置:1.地区选拔赛: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及新人奖若干名,各地区组织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他奖项若干名,并报中国新人歌手选拔赛常务工作组备案。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将代表本地区参加大区复赛。(每一个省、直辖市总体参加大区复赛的选手不超60人)
2.大区复赛:设立大区复赛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及大区新人奖若干名。大区复赛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他奖项若干名,并报中国新人歌手大赛常务工作组备案。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将参加决赛。
3.全国决赛:决赛评选出金奖一名、银奖二名、铜奖三名及中国新人奖若干名。获得金奖、银奖的参赛选手将代表中国参加亚洲新人歌手总决赛。
4、评选办法(1) 评委要求:a.评委人数:地区选拔赛不少于3人,大区复赛不少于5人,决赛不少于7人;b.评委资格:地区选拔赛及大区复赛的评委由当地音乐专业人士担任(包括音乐教师、演员、作曲家、指挥、音乐评论家、音乐编辑,唱片公司艺术总监等),以上人员均要求有中级以上职称。决赛评委由国家知名音乐人或专家担任。c.评委须填写大赛统一的“专家登记表”一式两份。
(2)评选标准:a.突出时代感、流行感。b.准确的音准、节奏和乐感。c.良好的舞台风貌。
(3)评分办法:百分制(小数点后两位数),详细办法由地区选拔赛组织承办单位提前十天报中国新人歌手大赛常务工作组审批备案。
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所有参赛歌手凡选用未公开发表的曲目参赛,必须事先征得词曲作者的明确同意,并自行解决报酬事宜;参赛歌手须无条件许可组委会及/或组委会授权的单位享有如下权利,并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a、对参赛歌手的表演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b、对参赛歌手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c、复制、发行录有参赛歌手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d、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参赛歌手的表演;
(2)、组委会及或组委会授权的单位,对于2004亚洲新人歌手大赛(包括期间举办的专场演唱会以及巡回演出)享有以下权益:a、上海亚洲新人歌手大赛各类赛事活动、演唱会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广播权、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b、以宣传大赛为目的合理使用参赛歌手的肖像和姓名;c、对参赛歌手表演享有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广播权、放映权、录音录像权、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权等版权性权利。d、其他有关权益。
6、附则:本简章的解释权归上海亚洲音乐节第七届(2004)中国新人歌手大赛常务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