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今天(11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芬妮》案公开宣判,原告季福堂、原告代理律师张政秋出庭听判,王志文本人仍然没有出庭,代表他出庭的是代理律师童明友。《芬妮》案的宣判也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旁听席上有不少记者在座。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王志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义务,媒体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法院不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法院认定,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
原告诉请。
《芬妮》案镜头回放:1,2003年2月20日,王志文在上海举行的《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对影片表示遗憾。2,2003年2月24日,影片制片人王浙滨表态认为王志文缺乏职业道德。3,2003年4月13日,影片中方投资人季福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并表示是为道德而打这场官司。4,2004年3月9日,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5,2004年3月22日,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表示“不干预、不反对金通公司独立行使法律权利,但不参与这项活动。紫金城公司不发表任何与金通公司不一致的言论和意见”。6,2004年3月23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芬妮》案,爆出剧组将已缴国库税款退出丑闻。7,2004年3月24日,影片中方投资人季福堂表示,税务由北京紫禁城影视公司和王浙滨负责。8,2004年11月2日,奥地利投资人声明,与剧组税务丑闻没有任何关联,对这种非法手段予以坚决的谴责,并就主要的案件争议事实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