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巩俐阿姨广告”不对青基会构成侵权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7月11日09:18 三秦都市报
哈尔滨制药六厂日前就“巩俐阿姨广告”一事向中国青基会发出律师复函。昨日,记者就该复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寇志新。
寇教授认为就复函的内容(特别是事实),从法律角度讲,哈制药六厂在这则广告中并未使用“希望工程”字样,因此并不对商标专用权有所侵犯。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导师首席负责人的寇志新教授近来也对“巩俐阿姨广告”事态有所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哈尔滨制药六厂日前已向中国青基会复函。函中表达了三部分内容。一是巩俐向希望小学捐赠盖中盖口服液“确有其事”;二是这则广告通篇未涉及中国青基会注册的“希望工程”字样,因此不构成侵权;第三是这则广告词中大部分是公益性的,之所以造成目前局势,是好事没办好。
寇志新教授讲目前事件的焦点在于哈制药六厂究竟对中国青基会构成侵权与否。他说,从法律角度讲,“希望工程”是一个事业概念,它指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的系列行动。而“希望小学”是一个法人。拿民法来讲,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的事业法人,不等同于“希望工程”。哈尔滨制药六厂将盖中盖口服液送给海润希望小学,不等于送给“希望工程”。寇志新教授讲,这则广告存在着道义上的问题,但不是法律问题。(杜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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