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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事件凸现编剧维权之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10:02  南方都市报
text1 《赵氏孤儿》海报

  南都讯 记者张麟 电影《赵氏孤儿》的编剧署名事件引起诸多议论。参与编剧的高璇对于被署名为“前期剧本创作”而感到不满,《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对此表示这是因为合同中止,高璇只写了一部分剧本的原因(详见本报12月6日报道)。之后的日子里,高璇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了十几条记录,表示“关于《孤儿》,我不再有任何个人诉求,今后只谈编剧维权”。在网络的高强度传播下,编剧维权又引发关注。

  “中国电影缺的就是好剧本。”剧本荒是近年中国电影创作的一大难题,编剧维权也同样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年年听到自称被剥削的编剧们的声泪控诉。《赵孤》署名之争继续凸现这一点。近日,南都记者采访了多位编剧,对此次事件发表他们的见解。关于编剧的署名、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似乎依然无解。

  从不署名到变相署名

  ●编剧声音:只要动笔了,就应该署上“编剧”●症结所在:导演中心制

  【微博还原】

  @编剧高璇:关于《赵氏孤儿》说这么多,我只有一个诉求:我劳动了,希望被认可,我劳动的部分,名正言顺该被署名“编剧”,我不知道独创的“前期剧本创作”是何种发明?也不知道“前期剧本创作”为何不能纳入编剧工作?我发声是告诉众人我劳动了,我要做一个理性讲述者,而非愤怒的子弹。

  12月3日晚上起,高璇就发表了十几条关于编剧署名维权的微博。高璇参与了《赵氏孤儿》的剧本编写,但最后却被署名为“前期剧本创作”,她对此感到不满。《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周日晚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署名是“经过律师认可”的,是因为双方中断了合同以及高璇只写了一部分剧本。

  高璇并不这么认为,她反复强调,“有劳动,就应该被认可。”而她对于偷换名称为“前期剧本创作”也觉得很惊奇,“不署名的情况常听说,但这种署名方式让人很纠结。这既承认了你的编剧劳动,但却又不署名你为编剧。我希望以后不要再有这种奇怪的称谓出现了。”

  “编剧”和“前期剧本创作”这两个名号,在普通人眼中没什么概念。但对于编剧们而言就有着原则意义上的不同,前者是属于正式称谓,而后者则有点“偷换概念”的味道。微博一发,包括尹丽川、宁财神等编剧都跟帖回应。尹丽川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则上只要动笔写了剧本,就要署名编剧。在一般情况下,剧本是由几个人‘头脑风暴’的结果,但动笔写的,哪怕是一段都应该署名编剧,那些没写但参与讨论的就是文学策划。”

  向来“孤军写本”的宁财神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虽然没有遇到过这个情况,但自己听到不过不少写了剧本,但没署名的情况发生。对此,宁财神和高璇的分析不谋而合,表示这是在电影圈中导演中心制的原因引起的。宁财神对此说道,“无论怎么署编剧名,大家都会说电影是导演的作品,编剧正常署名不应该这么难。”

  高璇写过《我的青春谁做主》、《婚姻保卫战》等电视剧剧本,她认为电视圈对于编剧署名的态度比电影严谨和正规,而其中的一大原因就是导演一人独大的情况比较少发生。

  正反案例

  《投名状》《墨攻》的编剧署名

  陈可辛《投名状》一片的编剧署名长达九位编剧,是近年业内一个比较尊重编剧的做法。陈可辛导演的宣传总监陆垚日前在接受南都采访时说,“我们的态度是,只要对于剧本有出过力,参与写了本子的就会署名编剧,这是对他们劳动的基本肯定。”

  电影的编剧署名权问题也曾有过一件案例。《墨攻》的编剧署名案曾在当时被广泛关注:该片在2006年上映之后,第一编剧李树型将导演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张之亮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2009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型对《墨攻》的剧本享有相应的编剧署名权,张之亮应给付李树型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

  难以界定的版权所属

  ●编剧声音:应该有共享版权的权利●症结所在:一涉及到钱,更难解决

  【微博还原】

  @编剧高璇:大家承认现状:无论你多大牌,电影制作方肯给编剧的合同就是一签即被剥夺版权,所以行业推出几条规则、呼吁行政干预成为一定共识,我尽绵薄之力喊几嗓子,维权只能先从最基本做起。我要做一个理性讲述者,而非愤怒的子弹。

  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更大的问题是中国编剧的作品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编剧基本上是版权买断,完稿后给了钱,之后的影视剧版权买卖、票房等方面收益就和编剧没啥关系。今年在深圳召开的内地与港台编剧交流会上,曾编写过《大雪无痕》《省委书记》等剧本的陆天明朗读了一份合约———合约中表明陆天明为某影视公司创作的作品,一切劳动成果,包括以后的任何衍生产品都归公司所有。高璇表示,“陆老师已经是行业里的领军人物了,版权待遇还如此,更何况那些初进圈子的小编剧。”

  对于版权问题如何分配,编剧圈内自己也理不出个头绪。事实上,这和编剧的职业属性分不开。业内人士称,除了编剧大腕和初出茅庐的小编剧,目前编剧写剧本有九成以上是命题作文。往往是制片方扔出一个创意,然后寻找合适的编剧聘用写本。从点子上就不属于编剧的原始创意,因此版权归属显得难以界定。高璇希望,“命题作文的剧本能够和影视剧的制片方们有着共享版权的权利,用一个工作的量化进行百分比的量化,可以在之后涉及到像D V D、海外买卖等涉及到版权买卖的交易时也会有分成。”但从目前的操作性来看,该诉求还是难以达成。八一电影制片厂副厂长、《惊涛骇浪》编剧柳建伟以一个摸爬滚打多年的行业老手,向南都记者说道,“一是随着行业巨头垄断的加剧,这种状况短期内只会难以解决。二是编剧的劣势地位,有大把问题需要解决,这种涉及到钱的就更难解决了。”

  难以出台的法律法规

  ●编剧声音:希望可以从法规上维护利益●症结所在:影视剧行业发展不规范

  【微博还原】

  @编剧高璇:我就想:能不能攒个《编十条》?比如:编剧有署名权、海报署名权、宣传出镜权,谁违反罚谁款;比如参与工作,不论多少,均享有署名,按贡献大小排序,不反对8个并列,人人有光;比如分享剧本出版、小说改编权、卖我的字好歹也让我分点钱。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呀,总局也不会难为咱,怎么就不能推广呢?

  自从曝光了和《赵氏孤儿》的署名之争后,高璇一直想通过自己的绵薄之力,倡导编剧维权。对于维权,高璇希望可以正规化。“一个劲地说制片方的不是也不是办法,我们是合作关系,如果有个健全的法律法规出台,对大家都有好处。”但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据资料显示,在夏衍先生的倡导下,在1983年的上海,编剧们创办了“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这个组织。目前学会有会员520多人,会长是王兴东,柳建伟是其中的副会长之一。这几年,包括李树型的《墨攻》等众多编剧维权案,学会都有积极参与,并于2008年2月,发表了《编剧维权声明》。

  柳建伟向南都记者表示,2009年,为了把编剧合同正规化,学会还拟定了有关剧本交易的合同书、剧本版权授权书的标准格式。“很少有制片方愿意按照这个合同去签的。他们直截了当地说,如果按照这个合同就不签。现在是资方市场,我们也没办法。”学会也向广电总局提议过,希望总局在审查的过程中,必须要先确定编剧是谁,并且在编剧授权后方可通过。但由于审查的责任义务难以具体到人,最终还是不了了之。对于高璇的倡议,柳建伟无奈地表示,“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这些说到底都是中国影视剧行业发展不规范导致的。”

  他山之石

  好莱坞编剧署名及其他

  对比起来,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 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 rittenby”、“Story by”、“Screen Story 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

  至于版权收益问题,好莱坞的编剧用万众一心的态度和制片方交涉。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 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但编剧们并没有因此尝到甜头,他们在这些领域的著作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新协议规定,在协议生效后的前两年中,编剧将从新媒体发行的每部影视作品销售收入中获最高1200美元分成,在第三年将从新媒体影视产品销售毛利润中获2%的分成。

  编剧王宛平:电影实乃导演艺术,编剧地位低下,知道太多一线编剧被半途出局窘事儿。何时能像刘恒大师那样,写出来就是它,那才敢接,否则,电影离我还是很远。

  尹丽川:导演不是编剧的假想敌,就像制片方也不是导演的假想敌。应实行制片人中心制。制片人承担责任比导演大,而导演承担的压力也远大于编剧,所以并非单纯谁听谁的问题。

  编剧司徒卓汉:参与影视创作,除了赚钱糊口,应有点儿理想,如:希望观众有一段愉快的观影时光。片尾有没有自己名字,不应是理想之一。

  江苏广电法务部胡尧:我承认只靠合同解决的确有乌托邦之嫌。但,即便靠行业组织弄个《编13条》,你认为就能解决问题吗?最后微观到个体的编剧针对具体的个案,还得靠编剧与制片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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