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倪自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公布了新成立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职能。在电影管理方面,“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此举被广泛认为是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放宽。
“不审剧本”规定已施行三年
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电影管理方面,“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记者获悉,一般题材影片不审剧本全本只审梗概的做法,自2010年7月1日后已经存在。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管理处处长汪恒云介绍,2010年7月1日前,电影拍摄前的立项需要审查剧本全本,2010年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一般题材影片在立项时,只需向省级广电部门提交电影剧本的梗概,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广电总局备案公示,此后可获得拍摄许可,“此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文件中提及取消剧本审查这一职能,是对之前广电总局规定的再表述。”
汪恒云介绍,根据规定,一般题材影片不审查剧本,但特殊题材影片,即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全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另外,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也需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剧本全本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审查制度不会有根本变化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的消息虽是对三年多前规定的再表述,但还是引发业界对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高度关注。
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依据国务院2006年6月22日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标准执行,条例严格规定电影内容,并赋予电影审查委员会删减电影片段的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两部分,一是电影立项审查,其中一般题材影片审梗概获得拍摄许可;二是电影公映审查,电影在制作完成后通过审查获得公映许可证。
电影审查的“一刀切”之前多被诟病,业界多有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制度的建议,但现有的情况是,电影分级制不会很快到来。早在2010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发布会上,时任广电总局相关领导就郑重表态,在中国“不适宜推进电影分级制”,原因是“管理跟不上”、“不适合国情”等。
山东电影审查委员李超解释说,电影审查制度不会有大的改变,责任不能推到广电部门,电影审查制度受制于现有法律,“电影管理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效力是低于现有法律,比如刑法,举一个例子,电影审查要求不得有淫秽、色情内容,那是因为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传播淫秽物品罪,电影审查不可能突破刑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