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导演李安向本报发来自己的一封《致中国媒体的公开信》,对有关宁勇指责《卧虎藏龙》音乐侵犯其著作权一事提出异议。李安提出异议的主要方面是称他们的确支付了相关的版权费用,但全文只字未提宁勇着重指出的“著作权”这三个字,本报记者立刻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人士。
在宁勇的报道中提到了刘波向他寄去有关音乐使用费用的事。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上海民族乐团的阮乐器演奏家刘波。
“1992年我在中唱上海公司录制了自己的个人阮演奏专辑。去年上半年,中唱上海公司打电话给我,称《卧虎藏龙》剧组需要这张专辑中的《丝路驼铃》的音乐,他们会通过中唱提供版权费用,并希望能找到宁勇。后来我给宁勇寄去了有关费用,当时这笔费用是被称作稿费。
今年才给宁勇寄去费用,是因为我去年出了国,回来后又很忙,人也很马大哈,直到今年3月才想到要给宁勇发这笔费用,我自己的那份也是3月份才去领的,可去领时才知道支票早已过期。
和宁勇联系上是今年3月份的事。他原先在西安音乐学院,后来才到的广州,我找了许多人才联系上了他。”
去年负责该件版权交易的中唱上海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建平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经过:
“当时《卧虎藏龙》方面一位姓李的先生向我们发来传真,表示影片音乐要使用《丝路驼铃》这一曲子,按照惯例,他们应该支付三方面的费用:由中唱上海公司拥有的录音版权,由演奏者刘波拥有的演奏版权,还有就是著作者宁勇拥有的著作版权。我们向他们说明可以提供录音版权,但后两项版权必须与中国著作权协会联系。不久,他们传真告知中国著作权协会让他们直接找我们解决后两项内容。但我们和宁勇没有直接联系,于是找到了刘波,刘波及有关人士表示宁勇不太好找,他们可以代为联系和处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卧虎藏龙》方面传来了关于版权事宜的协议草稿,中唱上海公司收取录音版权费用,演奏和著作权则由他们直接向刘波支付。至于相关署名,我们也提供给了剧组,但宁勇是作为《丝路驼铃》的编曲者身份出现,不过剧组回传真说,按照惯例没有编曲者这个概念,只有创作者或改编者的概念能够成立。”
陈女士说,为了此事,他们和剧组来回传真了多次,他们后来收到了录音版权的费用,至于宁勇的费用,根据相关报道提供的事实,他也应该收到。
据陈女士介绍,像这样影视机构到中唱上海公司需要有关录音资料的事情,常有发生,《花样年华》也曾问他们要过声音资料,作为一个严格履行执行版权政策的唱片公司,他们也一直很注意著作权必须和相关作者联系、沟通的原则。刘波说:宁勇已经和她沟通过此事,宁勇对于《卧虎藏龙》一片中用了2分多钟这么长时间的《丝路驼铃》的音乐表示不快,更主要的,他对于对方称《卧虎藏龙》的音乐是原创音乐很敏感。记者昨天也就此事采访了音乐界人士,有人表示,《丝路驼铃》的音乐如果说是宁勇创作的,恐怕也不妥当。
“说是他创作,但作品的曲调是来自新疆民间音乐,不是他写出来的,但他又不是改编者,而是在新疆民歌的基础上作了再创作,写出了《丝路驼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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