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就“日前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宁勇称《卧》片严重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一事作出回应。本报昨天收到他们的“公开信”,信中称:《卧虎藏龙》剧组向中唱上海公司买过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丝路驼铃”部分录音的使用权。
公开信原文刊登如下:就《广州日报》独家报道有关《卧虎藏龙》在电影中采用宁勇教授音乐“丝路驼铃”一文,我们作以下说明:
1、《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于2000年6月5日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签定协议书,由《卧虎藏龙》剧组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购买由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录制的出版的激光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丝路驼铃”部分录音的使用权,长度为2分18秒。购买费用和付款资料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完全按协议书规定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宁勇教授个人支付协议规定版权费用。宁勇教授的费用由上海民族乐团刘波先生转交。
2、我们也于2000年6月5日收到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授权书。文中明确说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授权《卧虎藏龙》剧组使用“丝路驼铃”一曲的部分录音,“任何有关该乐曲录音版权的问题,请咨询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3、电影音乐有两种之分,一是原创音乐,二是资料音乐(sourcemusic)。“丝路驼铃”录音音乐已收录于激光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是通过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版权购买协议而被《卧虎藏龙》剧组采用的影片资料音乐,共长2分18秒,与谭盾为《卧虎藏龙》而作的原创音乐是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创作关联的。特此澄清。(方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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