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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回顾:2001国内娱乐圈十大官司(附图)
http://ent.sina.com.cn 2001年12月29日13:07 南方网-南方日报

  古人将官司称作“官非”,视之为人生厄运之一。即使在今天,不少较为传统的人,也觉得打官司是件丢人、费力不讨好的事——万事和为贵嘛!这种观念当然太落伍了。在中国逐步迈入法制社会的今天,打官司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种基本手段。然而,娱乐圈的某些明星却走入了另一个极端,他们有的甚至将打官司看作是一种时尚,一种可以赢得曝光率和知名度的捷径。在即将过去的2001年,官司成为娱乐圈一道“风景”,生末净丑粉墨登场,演出一场场或美好或丑恶的“官司戏”,耐人寻味。为此本报选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官司,作别喧嚣热闹的2001年。但愿新的一年里一切平安祥和。

   ——编者

  一.刘璇的母亲索赔百万

  今年8月,湖南某特约记者在《现代女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申奥大使母亲眼里的乖女》的文章,同时配发了作者本人和刘璇母亲的合影,但图片注明却是:“刘璇父母的合影”。随后,这幅照片又被登载在9月份的《女性天地》上,照片上的注明仍为“刘璇的爸爸妈妈”。为此,刘璇的母亲谢蔚平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于11月1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文作者及《现代女报》和《女性天地》推上法庭。刘璇的母亲在起诉状中除了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外,还提出了100万元的巨额精神赔偿费。

  点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身低名微的小记者,“冒充”了一回“体操皇后”、“娱乐新贵”刘璇的“爸爸”,实在有“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之疑。但他的“冒充”纯属误会,算不上侮辱、诽谤。

  二.李连杰名誉“值”一亿美元?

  张艺谋执导的新片《英雄》10月底在九寨沟取景时,一辆接载李连杰的车辆撞伤行人,伤者情况严重。事后,李连杰被指当时在车内却对伤者无动于衷。虽然张艺谋力证意外发生时李连杰不在现场,但对李连杰的负面报道仍是没完没了。李连杰所属经理人公司ICM认为,成都某报在车祸事件的报道中污蔑李连杰冷血无情,连带李连杰的一些广告与活动被迫停了下来,所以经理人公司打算在李连杰完成拍摄工作后,对作出失实报道的媒体进行起诉。以李连杰一年拍两部电影另加广告计,索赔额估计超过1亿美元。

  点评:据说要打这个官司不是李连杰本人的意思。他已经功成名就,不需要再为这些名利小事大动干戈了。但李连杰虽然贵为“国际天王巨星”,却也难免被商人操纵。会做生意的美国人,连坏事都想变好事,官司还没开打,就先吹出一个能让全世界人民大吃一惊的天文数字。这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广告。这个官司很可能无疾而终,而李连杰的身价却一定会看涨。

  三.田震讨回名誉权

  今年8月底,南京某报刊登了《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该文称“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等会儿再演吧’……上回‘拼盘’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妆间,啪啦一下就把鞋给踢飞了在那儿晾脚,多恐怖啊!你请田震来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是痛苦的经历了。”文章登出后,田震委托其律师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该报告上了法庭。本月10日,这段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有了说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南京某报侵犯了田震的名誉权,要求其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并一次性支付田震精神抚慰金3万元。

  点评:一位西方作家说过,媚俗是对大粪的否定。批评明星是娱乐新闻中最常见的“媚俗方式”。其实,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明星真是品行不端的话,就会被观众所摈弃。这位败诉的仁兄太自作聪明,以为就自己长有眼睛。

  四.陈佩斯朱时茂小品反侵权

  本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和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并要求两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上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陈佩斯小品》。两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999年,由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并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中凯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1套6辑。在其中的《陈佩斯小品》中,两家单位未经陈佩斯、朱时茂许可,使用了两人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3个小品。此后,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天鼎公司向中凯公司购进了陈佩斯小品光盘,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

  点评:陈佩斯的小品越演越滥,官司却打得越来越精彩。陈佩斯、朱时茂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宣传,贡献可圈可点。真可谓“失之桑榆,收之东隅”。

   图三、四:陈佩斯与朱时茂获赔30万元。

  五.臧天朔“丑星”官司

  去年,三九网蛙音乐网举办“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未经臧天朔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列为候选人之一,又在臧天朔的照片下加配了涉及人身权的调侃性文字。此后臧天朔“不幸”被冠以“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臧天朔感到自己作为公民应受尊敬和尊重的权利受到侵害,于是以侵犯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起诉网蛙和与其友情链接的网易。臧天朔最终成为“丑星官司”的胜利者。本月上旬,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判决,举办丑星评选活动的网蛙和网易侵犯了臧天朔的人格权和肖像权,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经济损失1500元。

  点评:搞“丑星评选”的人已经够无聊了,竟还有人无聊到为这样的事情打官司!明星不雅的“尊容”和他们不端的品行一样,长在身上是他们的错,你要说出来了就是你自己的错。

  六.王建中状告刘晓庆

  王建中状告刘晓庆名誉侵权官司今年9日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王建中诉称:被告刘晓庆、靖军自去年10月至今年9月多次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发表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因此王建中在诉状中提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他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9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老辣的刘晓庆更不甘示弱,公开回骂王建中,并把王建中的《我把刘晓庆告上法庭》称作“造谣书”。此后,刘晓庆紧急召集董事会会议,决定聘请北京3位著名律师,以“假经纪人、假书、假借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建中。此案至今尚无结果。

  点评:“春秋无义战”。抵制这类以炒作新闻为目的的“乌龙官司”的最有效做法是:媒体集体回避,任其自编自演下去。没有了“看客”,相信他们做起戏来也会索然无味。

  七.邓建国法庭遭遇李嘉诚

  最近,“炒作高手”邓建国所属的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再次传出一个无聊的“惊人”消息:“巨星”将与香港首富李嘉诚属下一主营电视业的公司————香港九仓通讯投资有限公司对簿公堂。据所谓的“巨星内部人员”透露,香港九仓通讯以广东巨星影业公司商标与其公司雷同为由,将“巨星”推上公堂。此案最后裁定:香港九仓通讯投资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巨星“图形”商标注册予以核准。九仓公司对裁定不服,已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

  点评:邓建国是国内娱乐圈里最耐不住寂寞的人。他如果“有事”,那再正常不过;他如果“没事”,那反而不正常了。

  八.潘劲东打人被判刑

  歌星潘劲东打人事件发生在去年2月25日,当时由于被害者杨家和潘劲东的父亲发生矛盾,潘劲东就带多人来到杨家,将杨女士打伤,造成眼眶破裂。之后,受害者又在北京朝阳法院向潘劲东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潘劲东赔偿各种费用共18万元,其中精神赔偿10万元。今年7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潘劲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000余元。

  点评:恶有恶报,天理昭彰。

  九.《康熙王朝》换角引发官司

  由知名制片人刘大印担任制作,陈道明斯琴高娃担纲主演的大型古装电视连续剧《康熙王朝》(原名《康熙帝国》),正在多个电视频道播映。而该剧曾因换角引起官司。1999年底,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刘大印的上海黄河影视公司签订了合作拍摄《康熙帝国》的合同。合同规定“投资者对剧本、主要演员有全面审核权,投资者的意见,甲方刘大印必须采纳”。投资方提出了由焦晃出演康熙的要求,并支付了200万元的先期投资款。但随后刘大印突然以焦晃年纪过大为由,宣布改由陈道明出演康熙。于是投资方终止了合同,并以“违反合同约定、挪用拍摄资金、剥夺投资方出品及财务审计权利”为由,将刘大印的黄河影视公司告上法庭。“换角官司”最终以金牌制片人刘大印公司的全面败诉而结案,他被判支付的违约标的达到创纪录的536万元。

  点评:法律有些时候是“残酷”的。合情合理的事情未必合法。金牌制片人刘大印当时如果遵守合同,让老焦晃演康熙,观众今天就未必能看到这么好的一部《康熙王朝》。刘大印虽然因此“鸡飞蛋打”———丢了投资、输了官司、赔了大钱,但他却换回了《康熙王朝》中最出彩的演员陈道明。可赞可叹!

  十.吕丽萍“艺校”官司

  河南妇女王桂花之子高戈向吕丽萍任校长的北京群星艺术学校交学费1万元,赞助费3万元,但到校后发现“学校没有专门的练功房,自习课没人管,且没有什么艺术实践活动”,遂要求退学。但校方拒不同意退还赞助费。王桂花以此将“群星艺校”告上法庭。吕丽萍对此表示:“她要告就让她去告吧!”

  点评:明星名气大,口气往往更大。殊不知,做明星难,做普通老百姓更难。三五万块钱在吕丽萍眼中当然是个不值一提的小数目,但在很多老百姓手上却是天文数字。明星大把敛财却误人子弟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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