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下午,香港西区法院判定,因让他人顶替车祸司机之名,歌手谢霆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但不用监禁。这一结果,应当是使广大歌迷和谢霆锋本人都松了一口气。
如果注意一下有关报道可以发现,在这一判决宣告前,谢霆锋的律师就曾表示,谢已经深感懊悔,而“感化报告”也指出谢霆锋是适合判予社会服务令,故要求法官判他社会服
务令。
按照香港的法律,对于犯轻罪者,可以在确认其罪名成立的基础上,按照犯罪人的个人表现,选择处监禁或者判罚一定时段的社会服务。就后者来看,它能在不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起到惩戒并教育犯罪人的作用,广受好评甚至欢迎。
笔者由此联想到,去年,河北省某地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某少年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改为责令其向社会提供服务。虽然这一措施在后来的大讨论中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涉嫌越权而被否定,但是,从当时的社会反应和公众的肯定性评价中,能发现中国社会对社会服务令的呼唤。
从刑罚学的角度分析,对于那些轻罪的人来说,与其判处其短时间的监禁,不如给他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通过服务社会得到改造。
当然,这种措施在中国大陆实施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其中主要是对犯罪人的监控有难度。如果做一类比可以发现,我国有些处罚措施或者处置手段含有社会服务的内容,比如劳动教养、工读学校等,但劳动教养仍然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它不可能在感化犯罪人方面起到和社会服务令相同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内刑罚日趋缓和的形势看,在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基础上,增加不限制自由的处罚,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谢霆锋案件,让国人近距离了解了一回社会服务令。相信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这种处罚措施终究会成为中国大陆刑罚体系的内容。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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