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双方律师、涉案酒吧的舆论战又起烽烟。12日下午,原告杨女士代理律师田参军对李家法律顾问兰和的说法再一次进行反驳。田参军指,如果李家真的觉得李某某是“被嫖娼”更是被敲诈,为何没有首先报案,而是“一拖再拖到3月份,在李某某被查强奸案并被抓多日后才非正式告诉警方”?涉案酒吧的负责人也参与到舆论战中,描述杨女士当日“来酒吧求助。那女孩多可怜多无助,被打得鼻青脸肿,伤痕累累!”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引起关注的案件,都可能引发一场舆论战。当每位公民都能过一把当法官的瘾,作出是非判断的时候,法官下笔裁判,变得比以往的任何时候都更为艰难。对于李某某案的审判还未开始,一场硝烟四起的舆论战已经开始。
凭借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零星获取的案件信息,全民审判团很难拼凑出案件的全貌。此时,在这场舆论战中,最终决定案件判决的法官,如何做到“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不受舆论审判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将法律正义付诸实践则尤为关键。
首先,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不能靠限制媒体的手段。按照媒体伦理的要求,报道应当遵照“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审判之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的原则。但秉持中立、不做预设判断,有时与做报道时手中掌握的信息有关。现实中,新闻大多只有一天甚至几个小时的生命力。出于时效的考虑,如果当时掌握的信息能得到证实,那及时报道就是记者的职责所在。即便事后有新信息出现,也不能轻易认定是媒体的职业操守问题。
其次,法官应当建立起自己的“中国墙”。“中国墙”是一个来自于英美金融领域的专有名词,意思是在事件的相关方之间,建立信息隔离,防止敏感消息外泄。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尽量避免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中,涉及刑事案件审判时,陪审团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当审理重大案件时,为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法官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不能看报、看电视。
由于我国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审判方式,由法官既做事实判断,也做法律判断。在这种条件下,对于法官避免受外界干扰的要求就更高了。法官应当自觉地做到信息隔离,将认定的范围限定在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上,避免受到小道消息的干扰。就像法学家埃里希说过的,“从长远看来,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其三,案件审结后,应有一个法官与公众对话的平台。法官不应当变成依附舆论的多数派,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共舆论作出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当了少数派的法官,也不能一判了之,应当给公众一个交代。
司法判决的作出,是依靠法官对法律条文精准的掌握和运用,有可能与人们朴素的正义观相悖。当一个判决并未得到公共舆论支持的时候,法官应当站出来,对自己如何运用法律的过程加以详细的解释。
按照法官职业操守的规定,在案件判决前他们不应与媒体进行任何交流,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妨建立起这样一个平台,让媒体和公众发表意见,让主审法官一一给予回应。这有利于祛除人们心中的疑惑,让人们充分理解法律正义实现的过程。
针对李某某案件的舆论战,让每个公民都过了把当法官的瘾。但希望该案的主审法官不要受到干扰,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刘晶瑶(北京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