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琼案于正首回应:感谢琼瑶棒喝的力量

2015年04月10日12:20   大众网-齐鲁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琼瑶、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 琼瑶、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

  去年12月25日,作家琼瑶诉编剧于正侵权案件法院已判决,于正等五被告给予琼瑶高达500万元的赔偿,并停止播出《宫》剧,但这起纠纷尚未彻底结束。8日,作家琼瑶诉编剧于正侵权案件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于正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再次质疑琼瑶的诉讼地位。经审理,双方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接受调解。北京高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案件新进展

  于正出示新证据 质疑原告主体资格

  此次开庭,于正和琼瑶均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双方代理律师亮相。刚开庭,于正的代理律师便提到了刚提交法庭的一份新证据。该律师称,这份证据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有必要说明一下,直到7日下午4点半这份证据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获得,该证据已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处公证。”

  这份关键证据到底是什么?据于正律师讲,这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根据这份材料可以看出,1992年琼瑶创作完成《梅花烙》,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梅花烙》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已转让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已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针对这份“至关重要”的证据,琼瑶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于正提交的新证据已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此外,在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一审已经非常清晰地指向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权属是琼瑶。”

  案件解读

  于琼案 剪不断理还乱

  就整个案件来看,围绕着“琼瑶诉于正侵权案”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模糊地带并没有随着一审判决结果的出炉而日渐清晰,反而在二审激辩中愈发“剪不断,理还乱”,尤其是针对仅九处情节侵权却要导致《宫锁连城》停播这一判决结果的认定、处罚是否适当,以及由此对电视剧投资方、从业者将带来不利影响的争议仍在持续。

  在“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一审中,北京三中院认定于正构成侵权,判令《宫锁连城》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

  业内人士称,从一审判决结果看,判令《宫》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无疑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不过,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也引起了一些业内人士的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认为,一审判定《宫锁连城》有9处桥段与《梅花烙》类似,无论是占原告剧(拥有200多个桥段的《梅花烙》)还是占被告剧(拥有900多个桥段的《宫锁连城》)的比例都是非常小的,有9个桥段的侵权,法院就判决《宫》剧停播,这是值得深入分析的。

  此外,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认为,在被判定为部分侵权后,属于于正的那部分创作是否也应得到法律保护?制作方与投资方是否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比例又该占多少?这些问题现有法律虽然有涉及,但尚存模糊,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于正首度回应

  棒喝的力量弥足珍贵

  二审开庭之日,编剧于正发表题为《素心示人,度越一世》的长篇微博,首度表示了自己对被诉侵权案的感想。于正称,“本命年,命运为我布下了很大一盘棋。不论是获罪于年少轻狂口不择言,还是惊诧于呕心之作成话题热榜,大起大落,是非曲直,人情世故,内心澎湃。”

  于正在文章中还提到了不堪重负,“我一直在反思,是不是我不应该活得那么真空,我得听听别人喜欢我说什么话,喜欢我做什么事,这样是不是就能获得更多赞同和掌声?我无法顿悟,但受风评所累,我不堪重负。”

  对于琼瑶告自己,于正首度回应称感谢琼瑶。“此前没有回应不代表我没有感想。我真的感谢琼瑶老师,是您让我在疲于奔命的工作中暂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和未来,这种棒喝的力量,对于我这样的年轻编剧比一万次赞扬更弥足珍贵;还要感谢此前联名的上百位编剧们,是你们让我知道一个群体的态度,我会时刻警醒;当然,还有因为此事而涉及其中的我的众多合作伙伴,你们和我一起应诉,一同准备资料,同时承受舆论的各种压力,这种艰难时刻的同行,让我铭记伙伴的温暖。”(记者师文静)

(责编: Gracetot)

文章关键词: 于正琼瑶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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