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名人要不要为广告真实性负责
http://ent.sina.com.cn 2000年08月29日09:43 法制日报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位消费者,以自己受“盖中盖”口服液的书面及广告宣传材料和名人的口头证言欺诈为由,将哈尔滨制药六厂和巩俐、濮存昕等一起告上法庭。由“盖中盖”引发的名人广告系列事件,再次掀起波澜。名人广告现象也引起了法学专家们的关注。
名人广告效应究竟如何?来自药店的信息说,名人广告确实管用,销售与广告的投入成正比!这也是企业愿意选择名人做广告的重要缘由之一。从物质因素方面来看,名人和普通消费者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消费者作为观众,对名人只是出于精神上的崇尚;但恰恰因为名人在广告中的“演出”激发了消费者对市场的购买力,从而链接了名人与普通消费者物质利益上的关系。
法学专家认为,总体上说,企业请名人为产品做广告,消费者通过名人广告从市场上购买该产品,整个过程本是无可非议的。为什么引发如此多的纷争?原因是“名人——广告——市场——消费者”这一链条上的最关键环节出了差错。其一,名人在艺术形象中的资信度不能等同于名人广告;其二,消费者不能把名人的表演行为等同于名人的市场行为,尽管企业利用了这一点;其三,有的名人缺乏对产品质量与宣传内容是否相符的审查意识,仓促上马,拿钱走人,不是很负责任的表现;其四,经营市场与广告市场都没有法律强有力的规制,加上“名人效应”,消费者进入市场就被“乱花渐欲迷人眼”了。所以,整个“名人——广告——市场——消费者”链条中没有最根本的支撑点——法律规制,从而引发了系列纷争和官司。
为此,专家强调,对名人广告必须用法律规制好以下几点:
第一,名人做广告有责任和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参与虚假广告宣传的应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名人做虚假广告更具欺诈性和隐密性,更能使消费者上当受骗。部分消费者承认,在同样对某种产品质量不了解的前提下,对名人做广告的产品选择的可能性要大,理由是企业请得起名人肯定不是小厂;要是很差的东西,名人们还会答应为他们宣传吗?
据中国科普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民众对医药卫生的关心程度和认知程度不及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80%的人在选择与健康相关的产品时,依靠的是媒体上的广告宣传。由此推测,名人在广告中的现身说法意味着什么?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从这个角度看,名人要在虚假广告中负连带责任。因此,做广告的名人要懂广告法。
第二,工商管理部门应对名人广告的宣传内容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不要因为对象是名人就退避三舍,这样不仅误导消费者,还玷污了名人所扮演的艺术形象。虽然我国的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到名人广告这类具体的问题,但是可以广告法的总则为标准来判断。广告法总则中明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这样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专家认为,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这一主体进行民法意义上的扩张解释,可以将“名人”这一主体涵盖在内,从而达到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目的。
第三,名人所在的行业协会应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督促名人洁身自好,重名轻利,自觉维护自身名誉和扮演的艺术形象。肖黎明
|